闽厦环罚〔2021〕11号 厦门明佑电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9 10:5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11号

 

厦门明佑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4326B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安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伟龙

 

一、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4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检测结果为氰化物0.97mg/L、总铜0.91mg/L。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氰化物0.3mg/L、总铜0.5mg/L。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氰化物、总铜。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2020年9月15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2520017273)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0年9月4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采样的检测结果超标(废水总排放口)。

3、2020年10月1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环保专员罗诚确认全程陪同及相关情况。

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该标准。

5、厦门明佑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罗诚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0〕2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公司投入近500万元改造完善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改造完成后至今未出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不高,正处于艰难时期,恳请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你单位改造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至于你单位反映“2018年改造完成后至今未出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经核实属实,符合“一年内首次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的情形,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2所述违法情节: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物确定处罚档次。经核算,氰化物超标2.23倍,兼顾你单位符合“报告书类项目按同档上限处罚,一年内首次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