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1〕6号 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2-04 15:4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6号

 

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0898P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董任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赖传海

 

根据在线监控通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超标线索,2020年9月1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检测结果为总氮39.9 mg/L。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总氮30mg/L。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总氮。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9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2.2020年9月15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20017103)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单》,证明我局2020年9月1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你单位废水排放超标。

3.2020年1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管理部主任刘付庭全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赖传海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和刘付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付庭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驻区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