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鸿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1-09-15 16:58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4号

 

厦门鑫鸿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45P143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76号2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金玉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COD和氨氮分析仪设定为每日8时对外排废水监测分析并上传,其余时间均未检测上传。因此,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7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COD和氨氮分析仪设定为每日8时对外排废水监测分析并上传,其余时间均未检测上传。

2.2021年8月4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分别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现场管理(生产经理)钟志强及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吴通海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厦门鑫鸿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钟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钟志强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同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