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8号

发布日期:2021-09-28 10:3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8号

 

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434XW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埯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荣辉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25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你单位2017年列入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8年12月安装2套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因子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2019年12月通过自主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2021年8月3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你单位安装在窑炉烟气排放口的烟尘在线分析仪实际样比对监测结果:参比方法颗粒物浓度平均值31.6 mg/m3,CEMS颗粒物浓度平均值19.42 mg/m3,相对误差为-38.5%;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39 mg/m3,CEMS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26 mg/m3,绝对误差为-13.0 mg/m3;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颗粒物30mg/m3<排放浓度5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2 mg/m3。因此,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2021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9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了解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和运维过程。

3.2021年8月3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证明你单位颗粒物在线分析仪相对误差和氮氧化物在线分析仪绝对误差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

4.2021年9月6日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收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

5.2017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6.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小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小龙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联网运行,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翔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