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9号

发布日期:2021-09-28 10:4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49号

 

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434XW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埯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荣辉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25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比对监测。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气筒出口比对检测结果为颗粒物31.6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2021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在线分析仪)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 2021年8月3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及2021年8月25日《废气颗粒物采样&烟气现场测定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1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1年9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了解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和运维过程。

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2021年9月6日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收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

6.2017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7. 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 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小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小龙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翔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