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嘉福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12-10 09:3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厦环(执法)不罚字[2021]2

 

厦门全嘉福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636366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九天湖西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福寿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9月2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你单位化粪池出口(DW001)检测结果为pH值5.84。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化粪池出口(DW001)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排放限值:pH值6~9。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pH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9月17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11085)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pH值排放超标。

3.2021年9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化粪池出口地埋式排放,累积到一定高度会排入市政管网,采样当日经理张惠娟全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2021年10月15日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T21101103显示pH值排放达标。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张惠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惠娟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经查,你单位水污染物仅有一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0.5,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1日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2021年10月12日委托检测机构对化粪池出口(DW001)废水pH值进行检测,结果分别为6.3、6.2、6.3,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6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1]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