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仪电脑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10 10:2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1号

 

厦门文仪电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0059H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7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天送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方案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属于环境风险评估等级较大的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应急池容量不足;2、化学品仓库门口未设围堰,无法有效防止事故废水扩散至外环境。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2月22日和12月24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应急池容量不足、化学品仓库门口未设围堰,无法有效防止事故废水扩散至外环境。

2.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证明事故应急池最小容积为178.63m3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范辉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范辉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同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十七条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