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9 09:3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5号

 

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455687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碑头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麦振华

 

根据2024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计划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将废矿物油及其空桶通过拍卖的形式交由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矿物油及其空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调查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因此,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调阅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调阅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与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废旧物资拍卖合同及发票,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柯进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麦振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麦振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集美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