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25 08:52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63号

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455687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碑头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柯进军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4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计划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将废矿物油及其空桶通过拍卖的形式交由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矿物油及其空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调查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因此,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调阅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调阅你单位与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废旧物资拍卖合同及发票,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3.根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日对张清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废旧物资拍卖合同、发票(编号02534786)及中国民生银行回单凭证,证明你单位收到厦门泽德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308元。

4.根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5日对麦振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柯进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麦振华、阙红武、张清娥、罗耀文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麦振华、阙红武、张清娥、罗耀文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陆拾贰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2024年5月24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一是主动配合调查,承认错误,态度端正;二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积极落实整改;三是社会责任重,经营举步维艰。因此,希望对其从轻处罚:1.酌情减少行政处罚金额;2.不予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3.尽量减少行政处罚信息推送上网的范围。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一、积极整改主动配合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责任及经营困难不属于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二、如违法事实符合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条件,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我局法定职责,公开途径为我局官网,不存在控制推送范围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两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供的处置报价单,经核算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按二十万元计算,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16”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叁佰零捌元整,合计罚没款陆拾叁万零陆佰肆拾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