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杏林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28 15:3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73号

 

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杏林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3701Y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永兴北路1号A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文振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4年度执法计划,执法人员2024年5月21日进入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被列入2023年和2024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你单位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在线监控安装计划在编号为DA002的废气排放口安装有1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含烟尘测试仪、温压流一体监测仪、湿度测量仪等,监控因子为烟尘、烟气流速、烟气湿度、烟气压力等),并于2023年12月31日联网厦门市监控平台。该套自动监测设备至2024年5月21日检查时还未验收。因此,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

经查,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2023年9月27日变更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50200678263701Y001W,有效期至 2026年8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发布2023年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计划的通知,要求你单位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2023年12月31日前联网。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2日对张仁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在线监控安装计划在编号为DA002的废气排放口安装有1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23年12月31日联网厦门市监控平台,至2024年5月21日检查时还未验收。

2.2024年5月22日对张仁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截屏,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联网监控平台、你单位环保人员知晓自联网之日起90日内验收的规定。

3. 2024年5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备承揽合同,证明该套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型号、厂家、安装点位等。

4.调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5.厦门市2023年和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计划的通知,证明你单位2023年和2024年均列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被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7.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沈文振)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负责人身份;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沈文振)身份证明复印件、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凯公司杏林分厂用章情况说明”、2024年5月31日对张仁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与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从属关系、你单位无公章并以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各项业务。

8.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件和张仁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仁桂受你单位总公司(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