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顺再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4〕17号
厦门顺再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65929L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81号厂房一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增凯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现有2个规格20m³的储油罐、4个规格25m³的储油罐,超过你单位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2个规格20m³玻璃钢储罐”规模,但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时间在两年内,新增总投资额7.2万元。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增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建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建彬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金属罐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明你单位新建储油罐投资额。
5.你单位《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只审批建设2个储油罐。
6.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7月8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已对新建储油罐进行拆除。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新建储油罐确已拆除。你单位拆除新建储油罐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序号1“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4〕17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