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02号
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NJE74G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50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庆灿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总队督办要求,执法人员调阅在线平台监控数据,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安装有1套水污染在线监控系统,2024年2月完成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DW001)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标记的有效在线监控测量数据为:4月21日化学需氧量(以下称“COD”)日均值浓度为640.429mg/L、4月22日COD日均值浓度为449.097mg/L、4月23日COD日均值浓度为357.314mg/L、4月24日COD日均值浓度为335.394mg/L、4月25日COD日均值浓度为291.435mg/L、4月26日COD日均值浓度为276.594mg/L,上述时段在线监控数据显示累计排放量为1859立方米。
现场使用你单位在线分析仪测量COD浓度为500mg/L的标准液体,测量结果为514.5106mg/L;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水质采样器超标留样桶内7个水样进行采样检测,COD浓度实验室检测结果分别为15#桶502 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439mg/L)、16#桶408 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423mg/L)、17#桶399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378mg/L)、18#桶324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370mg/L)、19#桶336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360mg/L)、20#桶294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304mg/L)、21#桶290mg/L(对应样品在线监测值297mg/L)。上述实际水样及标准液体浓度与在线分析仪测量浓度比对结果均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HJ 355-2019)规定的限值(误差±15%)。调阅你单位2024年3月、4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报告》结果、在线设备的核查记录、标定数据、运行日志,结果表明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在2024年4月21日至26日期间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测量数据客观真实,在线数据传输真实有效。
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COD排放限值为250.00mg/L)。因此,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超标因子为COD。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4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你单位在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DW001)安装有1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已通过验收。
2.2024年4月22日、4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流量数据,证明你单位2024年4月21日至4月26日期间排放污水1859立方米。
3.我局2024年5月6日接收的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TBJB24040208QW6-08),2024年4月24日、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2024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2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报告》、2024年5月6日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提供的在线设备的核查记录、标定数据及运维台账,以及你单位COD在线分析仪测量数据、流量数据、环保数采仪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误差均未大于1%,证明你单位2024年4月21日至26日期间,水污染源在线监控COD在线分析仪测量数据与实验室测量数据误差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HJ 355-2019)规定的误差限值要求,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传输和数据测量真实有效。
4.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4月21日至4月26日上述排放数据已经过标记。
5.2024年4月21日至26日期间的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在线数据(日均值数据),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COD日均值超标。
6.你单位2024年5月6日提供《关于厦门眼科中心扩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16〕表52号)及验收批复和5月7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7.根据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情况截屏,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无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8.你单位2024年5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9.你单位2024年4月2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叶艺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叶艺新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9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超标排污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