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康藤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28 10:5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27号

 

单位名称: 厦门泰康藤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2MADEC24C82

单位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集和路288-5号三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巫文杰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的《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思渠(厦门)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简称“益思渠公司”);编制主持人:王荣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为2016035310352013310102000636,信用编号为 BH025188〉进行技术复核,并将报告表编制质量问题告知益思渠公司及王荣尧,益思渠公司及王荣尧也就专家技术复核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就专家技术复核提出的问题,以及益思渠公司和王荣尧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调查确认:你公司的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类别为印刷行业;福建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规定印刷行业污染物项目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你公司的《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仅对非甲烷总烃污染物项目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因子中遗漏上述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遗漏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因此,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7月8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以及2024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你公司委托益思渠公司负责编制,编制主持人为王荣尧。

2.福建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印刷行业的污染物项目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情况告知书》(厦环评告〔2024〕73号、厦环评告〔2024〕74号)、《通报批评与失信记分陈述申辩书》、2024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8稀释剂MSDS,证明你公司的《泰康藤水印纸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4.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巫常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巫常锦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10号),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之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所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