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玖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95号
厦门市玖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658716592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田路
法定代表人:汪微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清水蓝天执法工作安排,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四月至六月的《OBD检验记录表》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其中有11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闽D102TU、鲁H79D92、闽DH3019、闽E99011、闽D2XM34、闽D913SG、闽DF9535、闽DH8677、湘AK3511、闽DX3360、闽DG1695)的《OBD检验记录表》中车辆识别代码均为LFV3A28WXG3000068、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号均为01060101。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号均具有唯一性,不同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号应不同。10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勘察并调取你单位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并于7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间,分别对你单位站长、质量负责人、引车员、检测员等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前述11辆车进行OBD检测的过程中,接入了标识为“OBDII”的原车态模拟器(故障屏蔽器),使OBD检测仪读取的数据为模拟数据,不能客观反映OBD检测的真实情况,并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930元。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7月3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现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1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其对应的11份《OBD检验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对11辆车辆的检测报告出具情况及11份《OBD检验记录表》中车辆识别代码均为LFV3A28WXG3000068、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号均为01060101的事实。
2.2024年7月12日、7月26日、10月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站长沈晓鹏、质量负责人王坤山、引车员张辉伦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单位承认在检查时未仔细核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OBD检验记录表》的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号,未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3.2024年10月16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取的监控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监控视频情况发现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除OBD环保检测仪以外的其他设备的情况。
4.2024年10月16日、10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检测员彭龙冲、站长沈晓鹏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员彭龙冲在检测过程中,接入了标识为“OBDII”的原车态模拟器(故障屏蔽器),使OBD检测仪读取的数据为模拟数据,导致检测结果虚假,存在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5.2024年7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11辆车辆检测收费电子发票及关于尾气检测的11辆车收费的说明,证明你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OBD检验记录表》存在问题的11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收费情况,针对尾气检测部分的收费共计930元。
6.2024年7月3日、7月12日、9月19日、10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职位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材料,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7.2024年10月8日、10月16日调取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 10月 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1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118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叁拾元(¥930.00元),合计罚没款壹拾壹万捌仟玖佰叁拾元(¥118930.00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