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腾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26 17:03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305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腾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培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51646662B

地址:厦门同安区西柯镇顶柯路969号

我局2024914根据检查计划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一个粉碎车间,配套建设一台粉碎机,用于粉碎覆铜板边角料、线路板外框、钻孔基板和废线路板,并将粉碎后的颗粒状废物使用编织袋打包混入生活垃圾,交由厦门市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转运至东部固废处理中心处置。根据你单位《印制电路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第23页“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覆铜板、废底片、废感光胶等物质均属于危险固废,危险固废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盛煌环保公司)进行处理处置”及排污许可证废线路板委托处置的要求,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14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将覆铜板边角料、线路板外框、钻孔基板和危险废物HW49废线路板(900-045-49)共同使用该粉碎机粉碎成颗粒状,粉碎时未区分不同种类,不同种类颗粒状废物混合打包装入编织袋中,现场贮存有3个栈板共计24个编织袋的粉碎后的颗粒状废物。

2.2024914日制作《扣押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扣押24个编织袋的粉碎后的颗粒状废物,打包装入3个白色吨袋,实际称重1.2吨。

3.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厂长李钦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将覆铜板边角料、线路板外框、废线路板和钻孔基板使用粉碎机粉碎成颗粒状经打包后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给厦门市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处置,且未如实告知厦门市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4.你单位2024年9月19日提供的《印制电路板生产加工改建项目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5.2024年9月18日厦门市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西柯片区业务负责人庄水利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8日闽DC7789车辆工人叶吉庆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不知情。

6.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付培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李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钦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2024年9月18日厦门市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庄水利、叶吉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庄水利、叶吉庆受该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