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0-12月)

发布日期:2026-01-15 15:55 字号:

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厦门同安车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91350212784162285E

洪向前

闽厦环罚〔2025〕67号

该单位2025年1月以来,为闽DE***5等7部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未监测发动机转速是否符合要求,出现异常高值、恒值或零值等不满足自由加速法测量转速要求的情况,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因此,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合计罚没款壹拾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

2025年10月14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

 91350206303256433C、35****************

黄宝珠

闽厦环罚〔2025〕80号

该单位为某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公司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运维管理,2024年5月23日检查发现,某公司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仪于2024年1月14日发生故障,该单位于1月16日将这故障异常的26个小时时段,分5次在平台上报备故障维护完成。该单位未及时修复设备,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开展手工监测,导致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在线监测数据312条化学需氧量(COD)分钟数据(25条小时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COD真实值。因此,该单位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元整;禁止该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直接责任人员叶*斌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5年11月7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