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703794(行政服务中心)、5182632(市生态环境局)
传 真:5182651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小学路158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邮政编码:361001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水性涂料及腻子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厦环审〔2020〕137号 |
2020-11-23 |
2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山海健康步道(五缘湾-湖边水库-东坪山步道)景观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厦环审〔2020〕126号 |
20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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