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5年12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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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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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高新大道(旭禾大道-新霞南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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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