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5年12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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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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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领晶(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领晶光电扩建生产线及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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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