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04 10:32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4日-2021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7703794(行政服务中心)、5182632(市生态环境局)

传 真:5182651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小学路158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邮政编码:361001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厦门湾口(B区块)海砂开采项目

厦门新机场位于大嶝岛东南部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厦门湾口(B区块)海砂开采项目开采面积为5.83km2,估算可采砂量约2886.034m3,定向用于厦门新机场工程建设用砂。本项目开采深度-35m,采砂开采边坡定位1:10采砂区砂的品质基本满足回填砂标准。 本工程总投资估算为170000万元,设计开采期36个月,计划投入8艘万方耙吸挖泥船,取砂工艺采取分段、分带法及装舱溢流法,耙吸式挖泥船挖泥运转周期约为7h 8耙吸式挖泥船分为3组,每组采用3艘耙吸船并进方式从采砂区域边界向另一侧推进的施工方式。两船同时施工时的安全距离为200-300米左右。

采砂作业的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按批准的采砂区范围采砂,对采砂作业准确定位、详细记录其过程,防止越界开采、超量开采、超强度开采。施工船舶须在开采边界预留一定距离,形成约1:10开采边坡,以保证开采完毕后的海床稳定性。

(2) 采砂作业应分片、有计划地进行开采。采砂作业时可将采砂区分成若干小区,均匀采孔,防止形成大面积的深坑而造成上部淤泥层的坍塌,这样既便于管理,又能够使悬浮泥沙扩散范围缩小,进而减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 在采砂过程中做好采砂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工作,保持抽砂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密闭性,发生故障后应及时予以修复;检修后的含油废料禁止随意向海抛弃,应统一收集后运至陆地后处理。

(4) 海砂装载过程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不得超载,防止在风浪作用下或因装砂重心倾斜导致运砂船发生倾覆或海砂外溢。

(5) 在采砂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船舶数量、各施工船舶之间的航距,保证施工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倾覆导致海砂外溢或燃油泄漏;不同类型的采、运砂船舶相互配合,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工期。

(6) 挖泥船满舱溢流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内,以减少悬浮泥沙入海量。

(7) 加强对采砂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其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做到文明施工。

采砂船舶的污染防治措施

1)海上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应收集在船上的生活污水集污仓中,统一收集上岸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施工前应与资质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协议)。

2)海上施工船舶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管理,定时把收集到的垃圾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3)施工应按照海事局的要求,实施船舶污水的铅封管理。船舶产生的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后上岸处理,严禁排放入海。加强舱底检查,防止舱底漏水。

4)严禁施工船舶向施工海域排放废油、残油等污染物;不得在施工区域清洗油舱和有污染物质的容器。

5)在开工前应对所有的施工设备,尤其是采砂船舶泥舱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可能泄漏污染物(包括船用油和开挖泥沙)的必须先修复后才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有无泄漏污染物的现象,如有发生立即采取措施。

6)施工船舶应加强管理,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性能完好情况,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严禁参加作业,以防止发生机油溢漏事故。甲板上机械出现设备漏冒油时,立即停机处理,使用吸油棉及时吸取,并迅速堵塞泄水口,防止油水流入海中。

7)采砂船舶应配备适量的化学消油剂、吸油毡等物资,以防不测。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收集溢油,缩小溢油的污染范围。

8)采砂船必须严格接受海上交通部门的统一管理,作业过程随时注意过往船舶通行情况,避免出现溢油等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船舶污染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减小溢油污染影响。

9)施工船舶应严格遵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 168号)中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采砂期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采砂作业环境影响分析,采砂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是采砂、运砂环节中引起的悬浮物,其次是船舶污水以及溢油等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当地海域的生态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采砂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必须落实以下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的环境保护措施:

1)采砂作业应优化施工组织,合理安排开采时间,在鱼类产卵期(尤其是产卵盛期,3月中旬至4月中旬及56月)尽量降低开采强度,安排船舶修船期,减少对底质环境的扰动强度和范围,减少对海洋生物繁育期的影响。

2)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作业的监管和海砂开采动态跟踪监测,密切注意采砂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

3)施工船舶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海砂开采动态监测,密切关注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的影响。依据污染状况调整作业方案,如改变采砂强度和采砂船只数量和作业时间。

4)对海洋生物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应参照本报告书的估算损失额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当地的增值放流计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底播放养、栖息地修复等生态补偿措施,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

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补偿方案制定、论证和资源研究,并将增殖放流方案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科学、合理地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数量进行修复。

6)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型野生生物(如中华白海豚、宽吻海豚),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宣传教育活动,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遇有这些大型野生动物进入施工海域时应停止施工,待这些野生生物离开工程海域后再施工。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须在获得当地海事局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通航公告后再正式进场进行采砂作业。同时向海事部门申请派巡逻船加强现场监管工作。

2)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及时发布采砂作业区的位置及作业时间,最大限度保证船舶的安全通航。

3)船舶航行时需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航行通(警)告,采砂作业船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密切瞭望,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对于过于靠近本船的船舶应及早沟通,注意其动态,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4)必须严格管理船舶的抛锚和作业,并将周边的主要敏感目标坐标通知到作业船舶,采砂船舶只能在采砂区周边500m的范围内抛锚。

5)应协调、调度好采砂船和运砂船与锚地的协同工作。

6)该海域多年平均雾日数29.3(能见度1km)。在能见度≤1km时,应严格遵守港内禁止航行的安全规定。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充分发挥雷达作用,施放雾号,加强和过往船舶的联系,并保持足够会遇距离;同时,远离浅滩及其他碍航物,保证船舶安全。

7)在采砂区内进行挖砂作业时,严格控制采砂船只的活动范围,保障船只航行安全距离,避免影响水上交通运输。

8)采砂作业和运输应认真严格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严格落实采砂现场安全措施。

9)严禁运沙船超载,严格按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运营,以免发生海损事故。

10)采砂船和运砂船安装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确保航运安全。

11)采砂船和运砂船应悬挂正确的旗号和号灯,以确保航运安全。

12)因施工船舶较多,业主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总调度室,统一协调船舶进出抛砂区,制订通航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保证通航安全。

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1) 业主和施工方应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申请划定施工水域和安全作业区域。业主应督促施工方落实施工期间的监管措施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并确保施工船舶及人员的适航、适任。业主和施工方应和海事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系,请求对施工水域的有效监管,包括申请安全作业区和警戒区、发布航行通告、设置有关标志、申请通航维护及巡航工作等。

(2) 施工作业船舶和设施,应尽量避免影响正常航行船舶的通航安全,在有影响时应征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有关信号,派专人守听指定的VHF频道,保证船舶间的避让协调通讯及接受海事主管机关的询问。航行船舶与施工船舶均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海事主管机关制定的交通管理措施。过往船舶航经施工区域时,应加强瞭望,缓速航行,并与施工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 施工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期间的防污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方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

(4) 船舶驾驶员的业务技术应符合要求。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对所用船舶及其人员应提出严格的书面管理要求及所应承担的防止船舶溢油责任和义务,并落实本条例规定的防治污染有关措施。船员对可能出现事故溢油的人为原因与自然因素应学习、了解,提高溢油危害的认识及安全运输的责任感和责任心。

(5) 船舶必须接受厦门海事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海上安全保障设施,负责海上通信联系、船舶导航、引航、助航、航标指示、海事警报、气象海况预报等安全监督业务。

(6) 船舶应实施值班、瞭望制度。船舶应遵守施工管理制度,船长必须正确、周密地分析和估计航程中的天气动态及其对本船的影响,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于灾害性天气,应及时规避。施工作业船舶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获得早期的气象资料,时刻注意天气的变换,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作业。实时关注风向风速,特别应注意大风大浪等不利条件的预警。

(7) 对施工设备定时检查和监控,对设备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设备技术性能良好。

(8) 除依托厦门港溢油应急系统外,施工单位还应与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溢油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的清除油污。

(9) 施工单位应根据厦门港溢油应急计划要求编制施工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报有关部门批准。一旦出现溢油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与建议

加强施工船舶、机械的管理。保证船只的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控制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加强对船舶柴油机运行管理,使各项性能参数和运行工况均处于最佳状态,从而减少柴油机的排放污染,尽量使用低硫分的燃油,以减少S02的排放。优先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日常应注意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公众参与: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