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03-30 09:52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重点工作》《厦门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厦委法〔2019〕3号)要求,现将我局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公开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制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重点工作意见》(厦环法〔2019〕19号),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该工作意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全局重要位置。将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研究。

  (二)积极配合生态领域立法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配合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目前,上述法规已经分别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第二十七、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已纳入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之法规正式项目,目前已完成初稿;重点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出台《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9〕14号)和《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厦环联〔2019〕21号)等配套文件,实行惩罚性赔偿。

  (三)动态管理规范性文件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指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2019年以来共按要求向市司法局报备9个规范性文件。同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至今已废止14项规范性文件。截止2019年12月底,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34件(其中我局牵头并以市府(办)名义出台的14件,我局自行出台或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的20件)。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制定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大会精神15条措施,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企业服务保障措施的通知》(厦环规〔2018〕57号)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三高”企业服务保障措施的通知》(厦环规〔2019〕26号),深化“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践行“亲清”政商关系;印发《关于发布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率先推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在8个片区、4个行业、48类项目实现环评批复立等可取,该经验做法获得全省机关体制机制创新二等奖;编制《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厦环法规〔2019〕6号)。符合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在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条件下,将大力简化环评审批手续,加快项目的落地进程;持续推进和实施“马上就办”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保部门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公布了行政审批特殊环节清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目前,我局行政许可事项中均没有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

  我局建立“两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多部门监管事项清单)”、“两库(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监管人员信息库)”、“一细则(《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配套制度》)”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抽查比例,明确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分类监管,不搞“一刀切”。及时将随机抽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以来,我局针对污染源监管企业共抽取4批次667家次。

  (六)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为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厦府〔2019〕25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厦环法〔2019〕26号),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

  (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构建执法“1(1个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3(3项制度)+9(9个配套文件)+5(制作五项清单)+5(5个执法文书)”制度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纪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因机构调整,我局今年根据最新职责分工及时更新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规范法制审查内容;严格执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案件法制审查办法(试行)》,严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关,2019年共召开4次重大环境案件审查会议,审议了6个重大环境案件;规范生态执法,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731家次,处罚金额3971万元,查封扣押157家次,均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八)推进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重新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完善红黑名单制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和实施细则。2019年以来,已完成三批次的强制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工作,共有254家企业参评,评价结果均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上传至“信用厦门”共享平台,推进跨部门联合奖惩;更新2019版“双公示”目录,持续全面推行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2019年在“信用厦门”网公示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12829条,信用承诺信息公示2824条。2019年3月已开发完成“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环保信用信息数据与市公共信用平台共享。

  (九)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

  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2019年8月27日至9月13日,组织全局执法人员统一更换执法证,重新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名单;主动承接机构改革转移事项,及时梳理我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我局主动承接市水利局“其他行政权力”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事项;承接市海洋渔业局“行政许可”类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及“公共服务”类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事项。

  (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我局已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并同步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是主动录入报送联合执法信息。执法人员主动使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省检察院)、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中心)、综治诚信信息系统(综治办)、厦门市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系统(市法制局)进行案件录入;二是力促执法联动落地。我局与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厦环联〔2016〕4号),建立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机制、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联动执法制度、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2019年10月11日,我局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厦环专题纪要〔2019〕37号),进一步完善了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落实重大案件联动执法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推动联合执法。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领域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和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关于联合开展2019年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形成查处、震慑的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2017年、2018年两年,生态环境部门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立案18起,不予立案1起(犯罪事实不成立),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起诉13件,不起诉5件(其中退回补充侦查1件,存疑不起诉2件,相对不起诉1件,犯罪嫌疑人在逃1件);判决13件。2019年1月1日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罪4件、移送实施行政拘留12件,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成效显著。

  (十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9年,我局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原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修改或新增,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厦环法规〔2019〕3号),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十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倒迫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规范环境执法,我局按照《行政许可卷宗评分标准》(厦法制监〔2018〕9号)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厦环法〔2018〕65号),下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5日开展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我局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卷宗、已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卷宗进行评查,形成评查报告并全局通报(厦环法〔2019〕27号),做到问题清、情况明,“到事到人”,切实强化承办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意识;对反复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十三)落实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坚持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与推进省环保督察整改相结合、与落实年度生态环保重点任务相结合、与推进党政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相结合,各项整改任务分类分步推进。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涉及我市18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及交账销号任务12项,小水电站整治、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海域养殖清退、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建设、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等6项整改任务正按序时进度推进。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举报案件全市共办理500件,已办结385件,立案处罚403件,责令整改669件,罚款金额824.19万元。

  (十四)认真开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履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职责,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2019年我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4起,其中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决定7起,撤销1起,当事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3起,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2起,正在办理1起。我局被申请行政复议2起,市政府均已下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共有行政诉讼案件8起,其中6起是2019年新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起是2018年未审结案件。具体为:蓝火枝诉我局行政许可一案,2019年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奇利(厦门)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申请撤诉,2019年8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兵兵不服我局行政决定、江良不服我局行政复议决定、厦门市澳力华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两起)、奇利(厦门)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目前均在法院受理或审理当中。

  2019年共受理2起听证案件,均已作出听证报告,建议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

  (十五)加强法制学习宣传与培训

  实施局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和一般执法人员“三级学法、普法、用法制度”,定期开展新法学习和执法业务培训,使普法、学法、用法有机结合起来。2019年10月25日、11月25日和12月17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多次组织全体领导班子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专题培训,2019年10月23日下午召开由各执法单位法制审查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将历年评查中卷宗屡屡出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提升各执法单位的案件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水平,提高办案质量。2019年10月25日下午,我局特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王桂英律师向全体环境执法人员授课《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介绍《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原则、一般程序、特别程序、行政执法证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重要内容,并针对2018年全市行政败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一系列典型案例的败诉原因。2019年11月22日联合厦门环保协会组织各工业企业进行专题法制培训,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十六)落实信息公开和提案办理

  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围绕改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等中心工作,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时效,截至12月19日,累计发布信息6072条。

  抓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前主动联系,了解真实意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强承办沟通,征求意见,形成答复意见。2019年,全局共受理政协提案24件、人大建议16件,已全部完成办理,并依法依规做好答复意见公开。

  (十七)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进一步健全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机制。全面落实平安综治各项工作任务,努力解决当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紧盯任务形势,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抓好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为我市打造“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更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和美丽的生态环境。截至目前,我局向市公安局共移交15条涉黑涉恶线索,其中今年移交5条线索。

  (十八)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社会共治

  编制《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教育,传播社会共治共享的生态文明观。结合“6·5”环境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活动,向公众开放首批企业环保设施,推进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活动;继续做好“厦门环保”微信公众号、“厦门环保”官方微博及“厦门环境保护”官方网站的信息推送运维工作,2019年全年共编辑、制作及推送微信信息1235条。

  (十九)积极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反恐等综合应急演练,组织各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演练,熟悉各类预案,提升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开展多场环境应急相关培训,内容涉及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反恐怖防范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加强重要时间节点应急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做好人员、车辆、物资等应急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应对。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

  虽然我局在办理环境执法、服务企业发展,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不少成绩, 但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在工作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环境执法力量亟需加强。随着厦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生态环境执法任务不断增加,高强度快节奏执法方式成为常态。但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原有编制数仅有100名,编制数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二,比其他副省级城市远远落后,执法始终处于高压高负荷状态。本次职责整合后又新增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相关部门的部分职责,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亟需提升。目前我局整个系统法制审查人员的法律资格无法达到上级的要求,在市局法规处,只有1人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只有1 人有正规法学的教育背景;全系统只有2名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其中1人为公职律师,但2人均没有从事法制审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积极配合生态领域立法,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做好《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

  (二)继续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动态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继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严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关,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两法衔接工作。

  (五)及时梳理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六)推进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红黑名单制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七)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年度生态环保重点任务。

  (八)认真开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九)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管理对象的“法律六进”活动。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