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10 16:1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的通告

2019524,我局在局官网网站上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期间收到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1条。

具体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范围涵盖较广,目前主管机关对企业环保日益要求严格,对于很多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的缺失项,有些主管机关也会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或通知(比如我公司2017/6/23因应急吨桶存放于危废仓被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我公司认为此类缺失不宜上升到环境信用不良的层面,建议此点删除。而若企业拒不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毋庸置疑则为信用不良。

是否采纳:未采纳。

未采纳的理由: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二、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中明确:

(二)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

  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5.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

  6.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不良类信用信息:(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2)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3)企业因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4)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

特此通告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