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推行生态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15:5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推行生态环保信用承诺

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环境行政管理,增强行政相对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守法经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保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有关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信息查询与使用的精神,现就我局持续推行生态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生态环保信用承诺

1.本通知所称生态环保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履行的生态环保责任和有关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2.生态环保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或其他环保申报事项的行政相对人。

3.生态环保信用承诺按以下程序实施:

1)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在门户网站挂载《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模板,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放置规范纸质文本。负责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生态环保申报事项时,告知需承诺的内容和公示要求。

2)承诺。行政相对人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在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3)归集。行政相对人获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生态环境部门应记录其信用承诺情况,建立相应档案、登记台账,并及时录入“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纳入行政相对人生态环保信用记录。

4)公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的生态环保信用承诺记录与其对应的申报事项生成的生态环保信用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厦门”网等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4.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是否作出生态信用承诺作为申请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获得许可或审批的行政相对人未作出生态环保信用承诺的,由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未作出信用承诺的说明与其审批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5.同一行政相对人申请多个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在已作出过生态环保信用承诺对应的许可事项有效期内,原则上可以通用。

6.作出生态环保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二、关于信用审查与应用

1. 本通知所称信用审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相对人经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或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的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行政相对人在生态环保或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获取其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3.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信用审查结果实施有关激励或惩戒措施的,要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及时通过有关联合奖惩系统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实施激励或惩戒情况。

4.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后续出现动态调整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跟进调整对其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三、其他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要求,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式;开展信用审查与应用,是推进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的施行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2.加强宣传,主动引导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积极实行生态环境信用承诺,自觉守信践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3.加强督促,考核推进市里已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信用审查与应用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制度规范运行。市局将结合有关信用工作落实,适时检查并通报存在问题,有序推进两项制度的实施。

 

  附件: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
1013

 

 


附件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建设项目名称

 

申报的事项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其他生态环保申报事项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企业(或本人)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 依法申请办理环境行政许可或有关审批事项,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接受处罚。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生产经营,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获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自觉做到:①按照涉及的许可或审批的要求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规范;②按要求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做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污染物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并依法公开排污信息;③按规定要求编制企业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做好企业生态环境应急演练工作。

获批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的,自觉做到:①严格按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相关使用规定落实,不弄虚作假,不截留、挤占、挪用;②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验收核实监督,自愿接受审计、效能、检察、纪检等部门的审查。对提出的问题按要求积极配合整改;③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在被查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申请的资金。

四、 发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失信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 

五、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人或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