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保手续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1-05-11 17:28 字号:

 

各建设单位负责人:

为便于你单位办理环保手续,提高办事时效、节约经济成本、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法责任,现就生态环境审批有关事项提前提示如下:

提示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时限,你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体责任。建议你单位正确选择信誉好、技术全面、能力强、服务周到的环评机构,并尽快组织环评机构按相关要求编制质量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示2:你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将承担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3:项目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示4: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示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将承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提示6: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三同时”要求。

提示7: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前要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还需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提示8:企业投产3个月内应办理组织自主验收,因特殊原因,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延长至1年

提示9:新建企业选址时,不能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内选址。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我们以上的提示对您有所帮助。祝办理业务顺利愉快!如需要请拨打服务电话,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审批咨询电话:0592-7614869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