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9 15:59 字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2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2022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制度,保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2022年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计划》,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总体要求

执法工作坚持效能优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执法计划性、导向性、规范性。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查处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树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工作导向,形成严格执法的倒逼效应,持续提升执法效能。坚持协同联动,全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上级规定动作,又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选动作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重点任务

一)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水质不稳定或超标的流域断面、涉镉等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流域周边化工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养殖废水、入海排污口、海岸工程及沿海岸线分布的涉砂企业等

执法重点:国省控流域断面周边巡查,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涉重金属、挥发酚、氟化物等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雨排口不规范等风险;未经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重大风险源和环境违法问题、非法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排泄漏、大面积农业种植面源污染、机制砂行业企业等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项目:

1.涉水工业企业、直排海污染源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4月-11月)。

2.小流域(含Ⅴ类水体周边)周边执法。集美局、海沧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监督性执法(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周边执法。思明局、集美局、海沧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监督性执法(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4.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执法检查。集美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5.对废水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抽查排查(时间安排在5-11月)。

6.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二)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涉气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等,机动车环检机构、柴油车重点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等。

执法重点:生产经营过程中扬尘防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查看涉高架源排放企业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及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核查废气收集率、设施运行率、设施去除率,密闭、收集等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动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以及化工企业检修计划和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对纳入全国碳市场和福建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查看煤样的采样、制备、分析、送检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涉ODS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查看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查看销售、使用HCFCs的企业是否进行备案;机动车环检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检测行为,抽查柴油车重点企业车辆尾气排放情况,燃料、尿素等物料使用情况,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

主要项目:

1.VOCs企业监督检查。按照市局执法检查要求开展测管联动。以完成对标59项要求的整改提升的企业清单为基数,落实检查频次。督促相关企业以《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企业自查表》为指南开展自查工作(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2.锅炉窑炉日常监管。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锅炉窑炉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督企业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开展锅炉窑炉企业测管联动,督促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监管。对全市26家机动车环检机构每季度全覆盖检查;联合交警部门持续开展路检路查,每周2次;柴油车重点企业入户抽测每月不少于2家次和现场监督检查全年全覆盖;各驻区局、执法支队负责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4.工业扬尘监管。各驻区局要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市颗粒物重点排放企业清单,加强对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对石材、热电和国控点周边的重点企业加强巡查监管力度(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5.工地扬尘考评督查行动。借助市环委办专家考评机制,原则上每周对全市在建工地开展不少于2次扬尘考评(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6.ODS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集中开展ODS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时间安排在5月-10月)。

7.碳市场督导检查行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和福建碳市场配额管理的11家重点排放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工作,查看企业碳排放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煤样的采样、制备、分析、送检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数据造假,计量器具是否按期检定等内容(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8.各驻区局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一轮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对于石化、化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于2022年6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9.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三)固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集中收集试点单位;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项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医院、处置企业、集中医学观察酒店以及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疫苗接种点、集中监管仓、机场、码头等涉疫重点敏感场所。

执法重点:依据《福建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闽环保固体〔20229号)、《2022年度厦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厦环固〔202210号)及疫情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结合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处置利用情况;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医废处置单位、医废应急处置点、隔离场所等涉疫重点敏感场所涉疫垃圾规范收运处置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按照要求将辖区危废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单位纳入执法检查对象;排查辖区涉铝灰渣行业企业;检查辖区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项目;督导检查涉疫重点敏感场所(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2.执法支队组织对危废(包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及评估;按照《厦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企业数的40%、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10家开展抽查评估;组织抽查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项目;采用微信、电话、视频监控或现场检查等形式,抽查医废处置单位、医废应急处置点、隔离场所等涉疫重点敏感场所涉疫垃圾收运处置情况(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3.梳理分析固废(危废)问题线索,开展重点线索督办(时间安排在5-7月)。

4.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四)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疑似污染和污染地块、涉镉等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行为。

执法重点:重点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存在未制定、实施年度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拆除活动未制定、备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行为。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疑似污染和污染地块、涉镉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2.执法支队对上述范围企业开展抽查,将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检查(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五)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噪声污染及扰民问题。

执法重点:工业企业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

主要项目:

 1.根据省厅部署,深化“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0月)。

2.结合新修订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办理噪声污染处罚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并向生态环境部推送(时间安排在6月-12月)。

3.依职责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工作,各区及时摸排考点周边各类噪声污染源,做好“静夜守护、绿色护考”(时间安排在6-7月中高考前夕)。

4.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对“静夜守护”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做法经验,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监管职责分工或联防联控的长效工作机制(时间安排在6-11月)。

5.上级明确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六)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执法行动

法范围:全市新批及已批在建的建设项目;全市2020年至2021年已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执法重点:查看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五年的是否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9种情形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地人民政府承诺事项是否按时兑现等。

主要项目:

1.执法支队牵头、各驻区局负责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项目应全覆盖(时间安排在6月-12月)。

2.各驻区局开展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检查,其中生猪养殖登记表项目100%检查,其余登记表项目检查数量不少于2021年总数的10%(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七)排污许可执法行动

执法范围: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

执法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方案》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实际排放口与许可证匹配情况、总量排放及达标排放情况、执行报告报送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立情况、许可管理类别违法降级情况、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和排污信息公开情况等;排污许可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

主要项目:

1.对排污许可限期整改企业进行抽查,完成排污许可限期整改企业“清零行动”(时间安排在5月-11月)。

2.对持证企业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及前3季度执行报告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对持证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情况开展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按证排污情况,是否存在超总量排污情况(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印发我市排污许可执法专项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

4.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监督帮扶,公开曝光排污许可质量差的典型案例(11月底前完成)。

5.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八)打击生态破坏违法行为执法行动

执法范围: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

执法重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是否存在拒绝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自然保护地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湿地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行为;国家森林公园内是否存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行为;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是否有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滨海或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等行为开展现场执法。

主要项目:

1.根据卫片信息、上级通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信访线索等,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进行现场核查(11月底前完成)。

 2.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九)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应用暨数据打假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按规定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

执法重点:查看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行为;是否存在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行为;是否存在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超标督办单的查处、反馈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为。

主要项目:

1.开展测管联动。执法支队加强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结合自动监控数据,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测管联动,督促落实达标排放(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执法应用。执法支队加强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落实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执法行动

执法范围: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含沿海各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站、港口码头),工厂化海水养殖、高位池(提水)海水养殖废水等。

执法重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各类入海排污口备案及日常管理情况。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情况。陆源污染源向海域非法倾倒、非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及可能影响近岸海域水质安全的重大风险源和环境违法情况。

主要项目:

1.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及竣工自主验收情况进行摸排(5月底完成)。

2.根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及入海排污口清单进行抽查,查处非法及不合理设置排污口,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加强与海警、海渔等部门合作,联合开展“碧海”等涉海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各类海洋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4.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十一)核与辐射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国家、省级发证放射性物品单位、市级审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市区审批环境敏感的输变电工程等重点排查对象。

执法重点:落实《2022年度市级核与辐射项目安全隐患排查与监测计划》,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福建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及《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检查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执行与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落实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与培训、年度辐射安全自查评估情况等。对于部分输变电工程、雷达、移动通信基站等,检查相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自行监测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重点排查对象开展隐患排查与监测执法(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2.执法支队配合各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执法(时间安排在5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十二)环境应急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全市备案的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执法重点: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安全执法纳入“双随机”检查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8号)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环境风险等级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培训、演练开展情况,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完善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辖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年按照30%比例进行抽查,对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按照每季度至少25%比例进行抽查,并确保每年对辖区所有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巡查一遍(时间安排在3月-12月)。

2.执法支队结合危废执法检查、规范管理评估及重点时期开展对环境风险企业的抽查,每年按照20%比例对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进行抽查,对其中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全部检查(时间安排在3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十三)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12369平台、12345平台重复投诉企业、区域性信访投诉重点企业、“治重化积”清单内企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涉及企业。

执法重点:落实省信访投诉处理中心“四个第一时间”要求,根据投诉问题和诉求所涉及的要素(水、气、声、渣等)和生产环节,检查企业相应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跟踪问题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对信访投诉重点区域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信访投诉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复核,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治重化积”专项工作方案》核查“治重化积”清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根据市整改办工作部署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涉及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复核。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12369平台、12345平台等渠道投诉企业,“治重化积”清单企业、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涉及企业进行检查,对信访投诉重点区域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2.信访投诉处理中心对12369平台、12345平台重复投诉件属地驻区局受理情况、逐项调查情况、答复情况等按不低于15%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区域性信访投诉重点企业整改情况;跟踪核查“治重化积”清单内企业整改进度;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验收销号及已销号信访件复核(时间安排在1月-12月)。

3.上级明确的其他信访投诉件执法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计划要求,保证执法计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强化监测、监管、执法高效联动;同时结合自身任务及职责分工,制定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检查计划,并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采取自查自纠、交叉互查和市级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互学互鉴、取长补短,执法支队适时开展督导帮扶。各驻区局于2022年5月底前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各驻区局、执法支队于每月底前将下月执法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二)规范实施双随机

切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开展各项执法行动,建立涵盖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执法事项、执法对象(含建设项目)等内容的“两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统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环境信用等因素,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并向社会公开执法计划和执法结果。

三)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测监控,对重点区域实行精细化管理。配齐配全各类先进执法装备,满足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需要。各驻区局分别购置便携式VOCs检测仪,辅助开展VOCs现场检查;执法支队配置行业级无人机、空气质量检测设备、采样无人船、管道检测机器人等,延伸“上天、下海、入地”执法空间,提高执法精准度。

(四)落实严管优服政策

切实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部署,以“生态云”平台和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依托,将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合法运用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积极帮助企业维护信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增加企业信用修复权益告知环节。

五)严格执行执法计划

严格控制执法计划频次和规模,切实减轻对基层日常工作和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实行“非计划不行动”,未列入全年执法行动计划的内容和企业,原则上不组织统一的执法行动,国家、省新增的专项行动,纳入月度执法计划。对于个案也要坚持“非信访不查、无异常不查、列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不查”。临时部署安排的重大任务,应及时调整执法行动计划并报市局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