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信访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闽信联办〔2023〕4号)文件精神,厘清生态环境信访受理范围,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启用新制定的《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原厦环办〔2019〕12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类
1.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未依法履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或负责调查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
二、应当通过仲裁裁定类
1.不服生态环境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并进入仲裁程序。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仲裁,并进入仲裁程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仲裁裁定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类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2.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类
1.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4.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未依法履职。
5.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经核实可以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办理的。
7.要求了解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经核实可以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办理的。
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或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导入业务工作或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进入行政调解等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类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
1.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6.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偷排污染物。
7.举报小电镀、小制革等行业排放污水重金属污染严重。
8.举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废液。
9.举报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
10.举报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11.举报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
12.举报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13.举报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用建造防渗池。
14.举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或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15.举报限养区内(翔安区和同安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养殖污水,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16.举报服装干洗店和机动车维修喷漆废气污染。
17.举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18.举报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油罐车未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19.举报工业噪声扰民。
20.举报商业经营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噪声扰民。
21.举报违法收集、贮存、倾倒、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22.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辐射、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属于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未获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转移、处置活动。
3.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5.举报未获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项,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
(四)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1.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公开环境信息。
2.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以上事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六、适用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类
(一)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6.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
(三)举报非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
(四)咨询
1.咨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2.认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3.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杈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4.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或在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或在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或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示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导入相应的行政许可、资质管理、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等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示的单位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厦门市地方性法规梳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