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8 16:02 字号:

  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创新探索,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创新探索,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围绕服务发展,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打造生态环境领域利商、重商、扶商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机制,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扶企业纾困解难,规范环境信用修复工作,打造利商、重商、扶商的营商环境。

  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实施内容

  (一)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类别及修复依据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依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信用评价等级修复:依照《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3.环保失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修复: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的途径及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统一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修复指南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企业处罚信息落实整改完成后,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满三个月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可实现处罚信息修复。

  2.信用评价等级修复:对实施有效整改达到升级条件的企业,可向各驻区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参与市局统一组织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修复和调整。

  3.环保失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修复:一是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或“环保警示”而被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需再次参与信用评价,并根据企业最新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复调整或退出。二是针对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个人),如在五年有效期内积极纠错,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企业(个人)在公示满一年后,可以向各驻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驻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可提前结束公示。

  三、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机制

  依照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线上办”工作,具体实施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信用修复的告知。各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按照《关于行政处罚增加告知行政相对人实行信用修复的通知》要求,在行政处罚送达文书内增加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处罚等有关信用修复的权益,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在第一时间内主动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责任单位:各驻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

  2.及时推送和“线上办”。各执法单位对符合结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及时给予结案,并及时录入至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由生态云平台推送至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指标审核提供参考,能在线上及时为企业评价指标的修复审核提供重要的支撑依据。同时,对已满三个月但未满一年的违法信息,通过电话告知、微信推送、短信提示等方式联系失信企业,告知企业在落实整改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经信用办流转后,线上给予复核并办理信用信息修复。(责任单位:各驻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法规处)

  (二)信用评价等级修复

  对因受到处罚被评为“环保不良”或“环保警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满一年后,由各驻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告知、微信推送、短信提示等方式联系失信企业,告知企业可通过线上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整改材料,通过再次参与市局统一组织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可实现信用评价等级修复。(责任单位:各驻区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三)环保失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修复

  1.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或“环保警示”而被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按照企业再次参与信用评价最新评价结果,实施环保失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的调整与退出。

  2.针对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个人),对确认已整改且符合修复的企业(个人),由各驻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告知、微信推送、短信提示等方式联系失信的企业(个人),告知其可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提前结束公示期。(责任单位:法规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力量,注重协调配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

  (二)主动担当,高效运行管理。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高效管理本单位承办的违法案件,并主动完善,并及时结案,为后续信用修复工作做好前期的基础准备,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准确性提供材料支撑。

  (三)保质保量,加强廉洁自律。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加强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审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失职及利用职便以权谋私等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将严肃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宣传引导,增强自觉守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外加强宣传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政策动态,扩大公众知情权,不断增强企业环保守信意识。同时强化参评企业培训,让企业尽早对照自身现状整改完善,不断提高自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