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09:09 字号:

  为推进本市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对2024年8月份到期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进行修订,并形成《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本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24:00,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书面意见(注明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的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地址为:xmssthjj_fgc@xm.gov.cn。

  (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5182674)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涉及生态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厦门环保信用”专栏、“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查询环境保护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厦门环保信”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查询并使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属性为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使用“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发布,并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公示类别

  第八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良好类信用信息、不良类信用信息。其中,不良类信用信息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二)良好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荣誉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

  (三)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2)生态环境行政命令信息;(3)生态环境行政强制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7)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相关信息;(8)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其中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存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信息。

  (四)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公示期限

  1.记录期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以信息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出具时间为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基础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次日止。

  良好类信用信息记录期限通常为5年,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

  不良类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从其规定。

  2.公示期限:基础类信息长期公示;良好类信用信息公示期五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一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依据“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进行信息公示,提供信息单位(处室)对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遇特殊节假日,不得超过10个自然日)内录入“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厦门环保信用”专栏公示。

  涉及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数据参照“双公示”数据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涉及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名单、环境信用评价等其他类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披露。

  环境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以市信用办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标准和要求为准。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的划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信用实施等级划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划分为A(守信优秀)、B(守信良好)、C(守信一般)、D(一般失信)、E(严重失信)五个等级,由市局牵头管理,并负责组织与发布。

  环境信用A级:

  (1)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于90分(不含)。

  (2)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因生态环境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荣誉的。

  (3)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守信名单”的;

  环境信用B级: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于80分低于90分(含)。

  环境信用C级: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0分(含)。

  环境信用D级:

  (1)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于60分(含)低于70分(不含)。

  (2)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

  ① 因存在环境保护不良类信用信息行为,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② 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单次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③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被罚款的;

  (4)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环境信用E级:

  (1)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产生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低于60分(不含)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

  (2)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①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 在环境管理中存在严重欺瞒行为的;

  ③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④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⑤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⑥ 存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3)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和“限期整改名单”;

  (4)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被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被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6)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被行政处罚的。

  环境信用等级记录期限均为五年,其中环境信用A级、E级公示期五年;环境信用B、C、D级公示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强制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上市企业,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应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业;

  其中,列入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当年度强制性评价范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企业是否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指标得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息的征集与披露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市级及驻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文件;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等决定书;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环境信用分级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厦门环保信用”网、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自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申报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业,如评价结果被列为环境信用A级、B级、C级名单的,在有效期内,因环境信用恶化评价结果达到降级条件的,自动退出“环境信用A级或B级或C级名单;出现评价指标“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转入环境信用E级名单;对被列为环境信用D级、E级名单的企业实施有效整改,且申请实施动态评价的企业,按最新评价结果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纳入环境信用D级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将由环境信用D级名单直接转入环境信用E级名单。

  第十七条 对符合纳入或退出环境信用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10月各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纳入环境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一旦发生动态调整,将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未纳入强制评价范围但被列入环境信用E级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在有效期内积极纠错,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在公示满一年后可以向驻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前结束公示期,驻区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当日从“环境信用E级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或是在统一开展评价时,申请加入强制评价范围,经统一评价后,再按最新评价结果等级认定是否可以退出环境信用E级名单。对纳入环境信用E级名单企业申请提前公示期的,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应在从环境信用E级名单中撤销三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若查证与信用修复承诺不属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已披露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办理信用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激励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市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信用平台录入推送信用信息的,由各驻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催报;经催报后2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已发布生效的环境信用等级名单,将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环境信用各级企业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共享平台,并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分类,开展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进入环境信用A级名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环境信用A级名单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排污单位原则上在“双随机”监管中采用非现场检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各类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容缺受理;

  (二)排污单位在组织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排污单位在组织环保科技项目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排污单位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相关荣誉;

  (五)排污单位同步纳入当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六)环境影响评价“守信名单”中的企业和编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减少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环境信用B级名单的排污单位同步纳入当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至多进行一次“双随机”抽查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环境信用C级名单的排污单位常态化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环境信用D级名单的排污单位进行差异化监管:

  (一)责令排污单位及时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排污单位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三)从严审批排污单位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四)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排污单位相关荣誉。

  (五)同步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被纳入环境信用E级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同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所在驻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排污单位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限制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增建设项目;

  (三)暂停或不予安排排污单位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四)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排污单位参评资格。

  (五)排污单位同步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特殊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六)对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和“限期整改名单”、内的企业和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

  (七)对弄虚作假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被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九)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行政处罚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生产、维护、运营的机构企业,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第二十八条 被纳入环境信用A级和E级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分别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的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通过“厦门市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驻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定信用信息专管员,实行账号专人专用。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与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妥善保管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账号,不得随意变更专管员。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应将信用信息报送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审核培训纳入日常工作培训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调整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