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记分决定书厦环评失信决〔2020〕31号(厦门康源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环评失信决〔2020〕31号
单位名称:厦门康源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3291351L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建材园30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曹富祥
一、查明的事实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LCD背光源模组及相关零配件制造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应采用实测说明是否达标,应补充现有工程平面布置图,补充排污许可办理情况、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需整改措施;扩建项目工程分析应按扩建内容进行分析,明确扩建内容、依托内容;三本帐应体现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应按导则要求判定是否为达标区;项目夜间生产,噪声现状监测应包含夜间噪声。
2、核实地下水项目类别,地下水评价分类判定为IV类不正确。
3、大气估算模型参数表城市人口400万不正确;非正常排放未明确排放速度、排放浓度;表5-10活性炭填装量计算错误;环境风险评价应按导则要求进行风险潜势判定,进而判定评价等级,并依此进行评价;应补充大气、地表水影响评价自查表。
4、应明确本次扩建新增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依托的措施及并分析依托可行性;应按最新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5、结论基本可信,但工程分析现有工程达标情况引用原环评不可行,扩建项目工程分析未明确扩建内容,报告结构混乱。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LCD背光源模组及相关零配件制造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LCD背光源模组及相关零配件制造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表。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