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环评〔2023〕12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11:07 字号:

各驻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有关要求,聚焦高水平服务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6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有关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打造我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原则  

坚持全面性、客观性、科学性、可比性、示范性的原则,切实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的主线根据管理标杆的建设内涵、管理要求等,确定各项分项和指标的权重,高效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参与范围

全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基本条件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所需基本条件:

1.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企业日常环保管理;

2.近1年未受到部、省级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抽查工作通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3.近3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专门针对该企业的环保投诉或者有关环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4.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满足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5.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依法领证、按证排污,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台账管理规范,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和频次记录,能够及时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二、评价指标

指标设置

标杆企业选树指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8项、三级指标39项。三类指标主要涵盖限定性指标与非限定性指标两大块,选树过程中采用限定性指标评价与非限定性指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污单位赋予分值,限定性指标共计44分,非限定性指标共计56分。指标设置及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限定性指标囊括在二级指标与级指标内包括二级指标7项级指标15项均为排污单位排污合规的前提条件,亦为排污单位参选“标杆企业”必要满足的条目;非限定性指标结合排污单位日常环保行为、获奖情况等进行评分,为排污单位参选“标杆企业”激励性的条目

(二)指标说明

1.一级指标主要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行监测、台账管理、执行报告、环境管理指标五个方面的内容,是排污许可审核工作中排污单位环保行为是否合法的核心模块。

其中,污染治理设施25分,不涉及限定性条件;自行监测,设为30分,包含限定性条件分值26分;台账管理,设为15分,不涉及限定性条件;执行报告,设为10分,包含限定性条件分值5分;环境管理指标,设为20分,包含限定性条件分值4分。

2.二级指标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将分值细化,主要包括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监测频次合规性、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提交时间、环境管理要求等17项评价内容,是排污单位环保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3.三级指标明确了排污单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后,应做到的具体的排污行为,为二级指标的行为准则。三级指标划定为A、B、C三项类别,其中A类为“标杆企业”的评判排污要求,若满足则计为满分,不满足,则为零分。

(三)赋分方式

通过对比排污单位限定性条件与非限定性条件的满足情况,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最终得到一个综合分值,综合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的排污单位定为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

评价指标及评分表采用限定性指标评价和指标分级加权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限定性指标满足对应等级企业指标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指标分级加权评价方法,计算排污许可管理综合分数。根据综合分值排名,确定排污许可管理水平等级。

综合评价指数计算步骤

第一步:将企业相关指标与三级指标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分值。

第二步:再排污单位相关指标与标杆企业限定性指标对比,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标杆企业赋分。

第三步:将综合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的排污单位定为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

三、工作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方案,组织指导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管理工作,审查标杆企业名单,公布结果。

各驻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监管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标杆企业初步筛选、评分、选定及动态调整复核工作。

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图。

标杆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排污管理不规范不达标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质量问题受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以及复核评分低于90分的调出标杆企业名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单位的培训和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和排污企业对排污许可制度及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的了解和认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选树工作。

(二)加大帮扶指导。结合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执法大练兵等有关工作,做好标杆企业指导与选树,确保工作质量,杜绝“一刀切”等形式主义,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五、成果应用

(一)加强联动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信用记录、自行监测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健全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将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效能。

(二)加强正向激励。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纳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予以环保信用评价加分及环保相关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等正向激励措施,提升企业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