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4〕2号 (王荣尧)

发布日期:2024-03-26 11:14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被告知人:王荣尧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10352013310102000636

信用编号:BH025188

 

一、查明的事实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于2023118日受理由你主持编制的《巧然竹制品生产加工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于2023年12月28日告知你,你已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编制质量存在以下问题: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有误;环境影响分析内容有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巧然竹制品生产加工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巧然竹制品生产加工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表

3.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情况告知书厦环评告〔2023〕137)。

4.你关于巧然竹制品生产加工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结果的申辩意见;

5.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核查表。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你送达《失信记分告知书》(厦环评失信决〔20242),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2月23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有误问题,你单位认为属于笔误;关于环境影响分析内容有误等问题,你单位认为属于笔误,我局认为该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编制质量问题的认定,故不予采纳。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