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5〕1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
失信记分决定书
单位名称: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CQTE9U1U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阳光南路9号阳光花园城16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杨胜龙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8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于2024年8月28日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编制质量仍存在以下问题:评价因子遗漏相关行业污染物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强核算不全或错误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评价因子遗漏相关行业污染物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
你单位认为项目VOCs排放量很小,小于1kg/a,排放浓度远低于检测限,VOCs与项目相关甚微,评价意义较小,没必要筛选为评价因子。根据报告表附件水性油墨MSDS、白乳胶MSDS,油墨含有水性丙烯酸树脂(31%-51%)、白胶浆物质组成成分主要为丙烯酸酯共聚物,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VOCs,报告表中未识别印刷工序废气污染因子,缺少废气排放标准。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问题
你单位认为挥发性有机物产物系数计算根据《工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年6月)并无不妥。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水性油墨和白乳胶产污系数应根据该指南核算污染源强。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