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5〕7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深圳市春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深圳市春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TX501N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新二村7号616
法定代表人:李小爽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5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行龙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于2024年10月10日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编制质量仍存在以下问题:规划符合性分析不到位、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环境环境影响分析内容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规划符合性分析问题
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目前已规划成商务用地,项目西侧厂界距离港头社区仅63米,报告中只提供厂房建设用地批复,同时附上建设单位承诺相关主管部门需征拆该厂房,建设单位无条件配合。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此类用地新建项目的废气排放应做到只减不增,但环评文件未做分析。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环境影响因素分析问题
你单位认为项目注塑过程基本不会产生特征污染物。项目原辅材料涉及HIPS、ABS等塑料原米,但你单位未提供相关依据,特征污染物分析论证不足。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三)关于环境影响分析内容不到位问题
你单位认为已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报告表内容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对港头社区影响分析结论不可信。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行龙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