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环评〔2025〕4号)
各驻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为推动环评分级审批与各级管理能力相适应,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巩固我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海洋工程、需开展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除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环评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驻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及各驻区生态环境局的,执行《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有关要求;属于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单独下放市级审批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开展专项评价的许可制建设项目以及废水排放涉及铬、镉、汞、铅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审批部门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其余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审批决定作出的下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开展技术复核。
五、对于需开展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指南》中关于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的要求开展专项评价,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评价范围,增加企业负担。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继续审批,原《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通知》(厦环评〔2023〕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