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5〕15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中新绿能(厦门)环保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中新绿能(厦门)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RYL8BXK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004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中科金源石墨匣钵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评审,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缺陷,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环境相容性问题
本项目位于海沧区东孚大道2877号海沧台资中小企业创业园10号厂房,排放废气含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根据报告所述,项目距离周边村庄最近距离不足60米,报告表未针对项目100米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的影响作具体分析。
(二)关于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问题
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公里,但报告表中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仅按500米识别,不满足专项评价等级要求,且未按照导则编制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三)关于环境风险预测分析问题
本项目应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3〕 38号)的有关要求,重新核算Q值,结合实际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记分告知书》(厦环评失信告〔2025〕1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上述事实,有《中科金源石墨匣钵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