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5〕18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徐佳宁)
被告知人:徐佳宁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350352013351006000351
信用编号:BH013432
一、查明的事实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5日受理由你主持编制的《羊城体育用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告知你,你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编制质量仍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工程分析有误、评价因子遗漏特定污染物、环境风险预测内容有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项目工程分析问题
报告表中洗模水密度选取有误,导致洗模水VOCs含量测算错误,超过《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相关限值要求,不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理清单》等相关要求。故我局对你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评价因子遗漏特定污染物问题
根据报告表所述,洗模过程含DMF废气经水喷淋处理,但报告表中废气、废水未将DMF作为评价因子进行识别。故我局对你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三)关于环境风险预测内容有误问题
报告表中洗模水等临界量有误,导致Q值计算结果、环境风险专项判定结论不可信。故我局对你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羊城体育用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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