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5〕19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厦门为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QR1566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路8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28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裕臻彩五金及塑料配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编制质量仍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工程分析有误、评价因子遗漏特定污染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项目工程分析问题
一是根据报告表提供的稀释剂MSDS,该稀释剂无法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不超过2%”的规定,不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理清单》等相关要求;二是报告表中调配后的油漆密度、VOCs含量有误,超过《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VOCs含量限值要求,与报告表所述结论不符。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评价因子遗漏特定污染物问题
根据报告表所述,原辅材料中含乙苯、二甲苯,但废气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均遗漏苯系物。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裕臻彩五金及塑料配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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