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6〕3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2-04 16:31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单位名称: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QR1566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路8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你单位环评工程师赖喜祥(信用编号BH024571),在2024年10月-2025年3月同时供职于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期间非你单位全职员工。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约谈,赖喜祥本人到场,并确认了2024年10月-2025年3月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赖喜祥于2024年6月21日成为你单位在册环评工程师,2024年10月-2025年3月存在“挂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为赖喜祥参保缴费的情况证明、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赖喜祥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鉴于赖喜祥在你单位的非全职期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