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6〕4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赖喜祥)

发布日期:2026-02-04 16:32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被告知人:赖喜祥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50352013351006000058

信用编号:BH024571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你作为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环评工程师,在2024年10月-2025年3月同时供职于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期间非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全职员工。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你本人到场,并确认了2024年10月-2025年3月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你于2024年6月21日成为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册环评工程师,2024年10月-2025年3月存在“挂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你参保缴费的情况证明、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赖喜祥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鉴于你在厦门卫民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非全职期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3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