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6〕5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2-04 16:33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单位名称: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EKXXBP59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同安孵化基地一期二环南路455-3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彬楠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你单位前环评工程师刘光宇(信用编号BH022825)在你单位从业期间,实际工作单位为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约谈,你单位负责人和刘光宇因故均未到场。2025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转来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了上述情况。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刘光宇于2025年5月23日成为你单位在册环评工程师,2025年8月6日调离,期间存在“挂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刘光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鉴于刘光宇在你单位的非全职期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