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6〕6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刘光宇)

发布日期:2026-02-04 16:34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被告知人:刘光宇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130352013133194000119

信用编号:BH022825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你在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实际工作单位为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和你因故均未到场。2025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转来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了上述情况。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于2025年5月23日成为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册环评工程师,2025年8月6日调离,期间存在“挂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武汉捷睿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刘光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鉴于你在厦门鑫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非全职期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3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