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等效排气筒有关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明确《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中第6.1.4条等效排气筒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形,支撑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经研究,说明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C397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C3973集成电路制造、C3974显示器件制造、C3975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的建设(排污)单位,对于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均高于或等于30米的,可不执行第6.1.4条等效排气筒有关规定,单根排气筒仍应符合本标准表1排放速率要求。其余情形执行既有规定。
二、国家、省及我市对半导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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