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的通知(厦环评〔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6-28 17:45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厦门市“三线一单”编制相关成果,制定《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要求》),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入要求》将按照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办法、“十四五”相关规划、功能区划和政策发布情况进行更新调整。目前,具体管控单元的环境准入要求仍按《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新开展规划环评的片区,其环境准入按规划环评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适用范围

准入要求

编制理由

厦门市

陆域

空间布局约束

1.思明区禁止新建有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项目,改、扩建项目不得新增排放因子和排放总量,已建项目进行整合升级并引导逐步退出。

2.湖里区禁止准入涉及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工业生产项目。

3.先锋电镀集控区禁止扩大园区规模,原则上禁止在先锋电镀集控区之外新(扩)建专业电镀项目,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须确保指标调剂来源后方可进入该园区。

4.对省市重点重大产业项目、“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 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规划发展的电子产业、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确需配套电镀工艺等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须确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来源后方可准入。

5.合理规划和布局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等环保设施建设。

1.思明区为厦门市岛内主城区,根据思明区发展定位和各管控单元产业准入分析,提出第1条。

2.根据《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电子信息和机械装备产业为厦门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厦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第3、4条。

3.根据本次研究成果提出第2、5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投资强度或产值强度应满足厦门市重金属负面清单中的各档强度限值要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其中省市重点项目实行“等量置换”,其他项目实行1.1倍“减量置换”(电镀行业不低于1.2倍)。

2.涉新增VOCs项目,应实行VOCs区域内倍量削减替代。

3.燃煤火电机组执行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现有及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均需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

1.依据《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4号)提出第1条要求。

2.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第2条要求。

3.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第3条要求。

4.根据《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提出第4条管控要求。

海岸线

空间布局约束

1.厦门本岛除部分科技和港口工业外,原则上不再准入新的工业。

2.归并整合功能相近、位置相连的嵩屿港区、海沧港区与客运港区、东渡港区。取消嵩屿港区,纳入海沧港区;取消客运港区,纳入东渡港区。

3.引导东渡港区功能与城市功能融合,逐步将钢铁、化工、石材泊位搬迁至其他码头,煤炭、铁矿石运输功能搬迁至后石等其他港区,整合集装箱泊位。引导不符合港区需求的同益、海达码头拆除、转型或者按标准异地重建。

1.基于“厦门本岛岸线基本用尽”的现状,依据《厦门港总体规划》提出第1、2条管控要求。

2.基于东渡港区港城关系矛盾突出,部分功能与城市功能不协调,部分码头设施与城市景观不协调,依据《厦门港总体规划》提出第3条管控要求。

近岸海域

空间布局约束

1.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2.除经专题论证确实无法避让海洋保护区的海底管线、通道项目以外,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中进行其它任何项目建设。

3.原则上禁止高潮线向陆一侧2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以内新建不利于沙滩稳定和滨海景观的设施。

4.厦门湾港口航道区的建设及维护要注意保护临近或穿越白海豚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5.限制在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内准入工业直排海排污口建设,严格论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6.逐步引导厦门湾沿海工业向岛外、工业园区转移,调整化工产业布局,引导化工企业向湄洲湾石化基地和古雷石化基地集聚,推进制造业产业空间的置换和优化。

7.限制准入污水达标排放和倾倒等特殊用海项目,须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其具体用海位置、范围、面积和方式,确保不影响毗邻海域功能区的环境质量、避免用海冲突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8.厦门境内海域范围内禁止养殖。

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提出空间布局约束第1条。

2.部分港区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用海冲突,如:排头港口航运区、东渡港口航运区临近厦门西海域海洋保护区;厦门西海域、同安湾-马銮湾旅游休闲娱乐区和黄厝海洋保护区等水域氮磷超标;已批围填海区和同安湾-马銮湾旅游休闲娱乐区临近同安湾西侧自然岸线及沙源保护生态红线区,基于此,结合《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2017年)》、《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提出空间布局约束第2、3、4、5、7条和污染物排放管控第1条。

3.九龙江河口区和厦门岛北侧的水动力条件较弱、九龙江口及厦门湾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负荷重是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产业空间规划》、《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空间布局约束第6条和污染物排放管控第2、3、4、5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各类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热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禁止新设污染物集中排放口,禁止倾废。

2.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

3.实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控制九龙江入海断面水质,削减氮磷入海总量,全面整治水质劣于V类的入海小流域。

4.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强化总氮、总磷控制。

5.厦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322-2018)中表2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