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季度省控直排海污染源水质监测结果通报

发布日期:2025-03-14 17:02 字号:

  根据《2024年厦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2025年第一季度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省控直排海污染源水质监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内容

  6个省控直排海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pH、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油类、重金属等。

  三、评价标准

  按照《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进行评价。

  四、监测结果

  2025年第一季度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筼筜水质净化厂、前埔水质净化厂、海沧水质净化厂、澳头水质净化厂、集美水质净化厂、杏林水质净化厂水质监测结果均达标(详见表1)。

  表1  2025年第一季度省控直排海污染源水质监测数据汇总

排污口名称

筼筜水质净化厂

前埔水质净化厂

海沧水质净化厂

集美水质净化厂

杏林水质净化厂

澳头水质净化厂

DB35/322-2018

A级

C级

采样日期

2025/1/10

2025/1/10

2025/1/9

2025/1/9

2025/1/9

2025/1/14

-

-

污水量

(104 m3 /季度)

2026.19

2623.82

1437.93

1019.39

630.52

397.10

-

-

pH

7.0

7.0

6.8

6.5

7.0

6.2

6~9

6~9

化学需氧量(mg/L)

30

19

20

10

13

13

30

50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2.9

0.6

0.6

1.2

1.0

1.3

6

10

悬浮物(mg/L)

9

7

9

8

7

7

10

10

动植物油(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1.0

1.0

石油类(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0.5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0.05

0.3

0.5

氨氮(mg/L)

1.99

0.747

0.778

0.285

0.395

0.767

1.5

5.0

总氮(mg/L)

9.03

9.31

9.07

5.93

7.10

7.06

10

15

总磷(mg/L)

0.310

0.140

0.160

0.220

0.090

0.150

0.3

0.5

色度(倍)

2

2

2

2

2

2

15

30

粪大肠菌群(个/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1000

1000

  续表1   2025年第一季度省控直排海污染源水质监测数据汇总

排污口名称

筼筜水质净化厂

前埔水质

净化厂

海沧水质净化厂

集美水质净化厂

杏林水质净化厂

澳头水质

净化厂

GB 18918-2002

总汞(mg/L)

0.00004

未检出

0.00012

0.00005

0.00004

未检出

0.001

烷基汞(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不得检出

总镉(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0.01

总铬(mg/L)

0.001

未检出

0.00095

未检出

0.00071

未检出

0.1

六价铬(mg/L)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0.05

总砷(mg/L)

0.0009

0.00049

0.00206

0.00047

0.00021

0.00023

0.1

总铅(mg/L)

0.0001

未检出

0.00011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0.1

挥发酚(mg/L)

-

-

-

未检出

0.003

-

0.5

总氰化物(mg/L)

-

-

-

0.002

未检出

-

0.5

排放限值级别

C级

C级

C级

A级

A级

C级

 

是否达标

 

超标污染物

 

备注:一、表中“—”表示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未做此指标的限定。二、排污限值的规定:1、筼筜水质净化厂、前埔水质净化厂、海沧水质净化厂、澳头水质净化厂按照《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表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C级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评价;2、集美水质净化厂、杏林水质净化厂按照《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表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A级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