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致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机构以及土地征迁机构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1-10-09 14:50 字号: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各土地收储机构以及土地征迁机构:

土壤是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资源,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事关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为防止受污染地块非法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要求告知您:

(一)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再开发利用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可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继续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审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地块修复完成后,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

(二)适用范围

1.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储备用地。具体项目以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准。

2. 疑似污染地块,具体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储备用地。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具体项目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为准。

4.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途的储备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需要开展调查。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将其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避免因地块土壤污染或未完成土壤调查而影响土地再开发利用,我们建议各土地使用权人、各土地收储机构以及各土地征迁机构在制定土地收储、开发相关计划时,应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评、修复的时间,科学安排调查时点。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调查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疑问的可向我局咨询(土壤固废处 0592-5178020)。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解和支持!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