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我市《指导目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对应。我市《指导目录》发布的事项,除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主管部门的事项和不属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内的事项予以删减外,原则上不作调整,基本保持《省指导目录》内容。
(二)应纳尽纳。在《省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将涉及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8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执法事项,能并入《省指导目录》已有事项的,尽量并入已有事项,避免交叉重复;不能并入的,单列为新增事项。为保障我市《指导目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对国家已明文取消的事项(如收取超标排污费)等行政执法内容,暂不列入。
(三)厘清职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对机构改革后划转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除已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均划入我市《指导目录》。
(四)明晰层级。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因此我市《指导目录》除部分涉海执法事项、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核与辐射等事项的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外,其他事项均为“市级”和“区级”。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目录格式。我市《指导目录》分为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事项名称沿用国家、省《指导目录》编制规则,基本上以法律法规“条”或“款”为依据设立;职权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实施依据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实施主体的“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责任层级”是指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但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二)执法事项确立。我市《指导目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221项(行政处罚事项202项、行政强制事项19项)。其中,在《省指导目录》229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删减关于核与辐射等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主管部门”等内容的事项14项,删减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的事项1项,删减不属于厦门区域的事项1项,保留213项(详见附件3)。因《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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