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2-37-01-2024-01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部环保举报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6-20
标 题: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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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举报对象 污染类型 举报问题 查处情况 不受理意见
1 佳鑫路(大溪路-云溪路)、佳盛路(大溪路-云溪路)道路工程施工工地 恶臭/异味 尾气大 黑 臭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该工地为佳鑫路(大溪路-云溪路)、佳盛路(大溪路-云溪路)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工地停有1台挖掘机,现场未进行挖掘作业。

  二、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工地工人在进行挖掘、推土作业时需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该区域的巡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已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建议诉求人发现此类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2 海投青春海岸小区物业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该小区夜间牛蛙声音很大,整晚都在叫,噪音很大!严重影响睡眠和工作,已经在物业群里反馈多次,在12345平台上也有反馈,但处理结果不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投诉人反映的噪音不在本法适用范围内。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3 厦门昇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工业噪声 切割噪音,附近都是民房,请相关部门调查,非常感谢!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诉求人反映的企业为厦门昇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加工,主要生产工艺:铁件-切割-焊接-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切割作业。

  二、处理情况

  根据投诉人诉求,我局现场要求厦门昇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严格控制生产作业时间,合理避开早中晚休息时间段进行作业,夜间不得从事切割作业,并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制度管理,防止生产噪音扰民。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对此进行整改,并将安装格挡设施,防止生产噪音扰民。

  三、反馈情况

  已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建议诉求人发现此类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4 厦门立扬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白天和夜间时段,常常能够闻到一种刺鼻的气味,这种气味极其难闻,刺鼻气味持续时间不定,有时会持续数分钟,有时甚至会持续数小时,对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已有多人出现喉咙发痒、眼睛刺痛、咳嗽和呼吸困难等症状。该有害气体、颗粒物和化学物质释放到大气中,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这些污染物可以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和癌症。

  一、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厦门立扬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海沧区新阳街道翁角路782号,主要从事眼镜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生产废气主要来自喷漆车间和注塑车间。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矩阵式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当日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废气排放,厂区内部及周边没有闻到异味。

  二、处理情况

  我局将持续跟踪异味来源,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在小区周边工厂开展专项检查、夜间抽查、突击检测等执法,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反馈情况

  5月30日执法人员拨打投诉人电话,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情况,建议投诉人如再次遇到此类情况,可及时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以便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5 厦门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噪声 打铁噪音,附近都是出租房,本人上晚班,白天没有办法休息,还有孩子

  一、调查情况

  我局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排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噪音源为厦门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铁件敲打、切割、焊接作业产生的噪音。

  二、处理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铁件加工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且作业地点位于村庄出租地,根据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海政办〔2019〕13号)判定为“散乱污”企业,已将相关情况抄告至东孚街道处理。

  三、反馈情况

  我局将调查处理情况于5月25日17:28电话反馈投诉人,同时建议投诉人若有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

 
6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北路 黑臭水体,海洋污染 在每一次下雨都会有大量的污水往这个湖里,这条湖又通往马銮湾带状公园海里,味道很恶臭,刺鼻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海沧区河长制的工作和职责,海沧区河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是负责河道治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河道整治、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养护保洁,并牵头协调解决有关河道、沟渠的突出问题。对此类问题,投诉人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0592-6589325”和“96133”进行反映。
7 马銮湾环湾带状公园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有卖艺的在这边唱歌,天天唱到 12 点多很大声,河对面都能听得到,河对面是居住区   不受理,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2024年5月19日22:54已联系投诉人,建议投诉人拨打110进行求助。
8 娱乐唱歌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一群人聚在一起唱歌,唱了很久,需要休息,谢谢   投诉人您好,您反映的一群人唱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此条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建议拨打110向公安部门反映。
9 绿苑水岸名筑 恶臭/异味 每个月总要来那么几天,又开始拍毒气了,这是监管的不痛不痒吗?说它没人监管吧每次投诉后也能消停几天,但是过段时间就又开始偷排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诉求人反映绿苑水岸名筑小区。现场巡查绿苑水岸名筑小区周边,并使用便携式VOCs空气检测仪在该小区周边进行检测,未发现异常。

  二、处理情况

  为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该片区空气异味问题,我局已要求周边企业不能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信访投诉。

  三、反馈情况

  我局已电话联系诉求人,同时建议诉求人发现异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10 海沧区东孚南路龙湖春江天玺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中庭水景处青蛙叫声太大,已经持续两个月啦,到目前为止物业还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严重影响睡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投诉人反映的噪音不在本法适用范围内。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已联系投诉人拨打12345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人表示了解。
11 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恶臭,熏到头晕,恶心,胸闷,希望有关部分能积极处理!周边居民这么多,还有学校,学生,孩子,请政府有关部门保证老百姓的健康!我们要没有污染的空气!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街道联合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高档太阳镜、光学眼镜、运动休闲眼镜及眼镜原材料、零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年产各类光学眼镜200万打。塑料框眼镜生产工序:塑料镜框成型--粗框表面抛光--镜框装配--喷漆处理--塑料框眼镜装配。金属框眼镜生产工序:成型--焊接--抛光--框架表面处理。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调阅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超标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一)调阅在线数据。企业废气排放口均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24小时实时联网,调阅5月1日至5月6日的在线数据显示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1.852㎎/m³(标准值:40㎎/m³),未发现超标。

  (二)查阅用电监管情况。街道已在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有用电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企业生产时段系统未出现生产用电与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异常报警情况。

  下一步,街道、海沧生态环境局将督促企业按施工计划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争取在计划时间前完成;将加大走航监测力度和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沧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理;推动企业在厂区门口设置显示屏,公开在线数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海沧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或向小区物业、街道社区反映有关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2 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恶臭难闻,难以入睡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街道联合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高档太阳镜、光学眼镜、运动休闲眼镜及眼镜原材料、零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年产各类光学眼镜200万打。塑料框眼镜生产工序:塑料镜框成型--粗框表面抛光--镜框装配--喷漆处理--塑料框眼镜装配。金属框眼镜生产工序:成型--焊接--抛光--框架表面处理。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调阅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超标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一)调阅在线数据。企业废气排放口均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24小时实时联网,调阅5月1日至5月6日的在线数据显示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1.852㎎/m³(标准值:40㎎/m³),未发现超标。

  (二)查阅用电监管情况。街道已在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有用电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企业生产时段系统未出现生产用电与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异常报警情况。

  下一步,街道、海沧生态环境局将督促企业按施工计划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争取在计划时间前完成;将加大走航监测力度和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沧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理;推动企业在厂区门口设置显示屏,公开在线数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海沧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或向小区物业、街道社区反映有关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3 永安超市 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 永安超市周边,现在是五一法定节假日,从早上8点钟起一直在挖路噪音施工,平时工作日不施工,法定节假日在违法噪音施工。  

  不受理,原因:根据1.《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施工除外。

  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㈡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㈣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市政园林、港口、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第四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海沧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5月3日09:00分电话联系诉求人,对此类问题,诉求人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1234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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