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32-37-01-2024-016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部环保举报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
| 标 题: |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 ||
| 序号 | 举报对象 | 污染类型 | 举报问题 | 查处情况 | 不受理意见 |
| 1 | 渐美村20号后面 | 养殖废水,恶臭/异味 | 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村20号楼栋后面搭盖一些简易建筑和一个池塘,并在里面养几十只的鸭子。该处鸭子的粪便乱排,产生严重的臭味,周围都是居民区,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居民区养家禽的问题。 |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圈养,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此类投诉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请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反映电话为12345。 | |
| 2 | 金夜烧烤店 |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 每天一点半到凌晨五六点,都是酒瓶声音,筛子的声音还有吵架的声音,太吵了,简直影响我们休息,每天如此,太折磨人了 | 不受理,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我局已短信告知举报人可拨打110或12345进行反映。 | |
| 3 | 未来海岸浪琴湾-S2号楼 | 恶臭/异味 | 化工的味道,很浓!!!!啊啊啊 |
一、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后,我局值班人员随后前往未来海岸浪琴湾小区周边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未发现明显异味,经与投诉人联系确认,已经闻不到味道了。 二、处理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我局值班人员已于2024年6月16日电话联系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建议投诉人,如果发现异味问题,请及时拨打我局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将第一时间前往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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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茶心烟酒(海沧店) | 恶臭/异味 | 霞阳中路前面这条河,恶臭熏天,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请有关部门尽快处理。 |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海沧区河长制的工作和职责,海沧区河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是负责河道治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河道整治、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养护保洁,并牵头协调解决有关河道、沟渠的突出问题。对此类问题,投诉人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0592-6589325”和“96133”进行反映。 | |
| 5 | 马銮湾生活广场 | 恶臭/异味 | 红绿灯路口右上角这家工厂白天排废烟,已持续很久了 |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为了进一步确认投诉人反映的具体位置及相关企业排烟情况,立即联系投诉人,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未接通,无法确定具体企业。随后前往马銮湾生活广场周边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排查,未闻到明显异味,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器对马銮湾生活广场周边环境进行检测,数据显示为:1.2mg/m³、1.3 mg/m³,参考值3.8 mg/m³,检测结果均无异常。 二、处理情况 1.2024年6月12日,我局出动空气质量走航监测车对马銮湾生活广场周边道路(翁角路辅路-翁角路-霞飞路-阳明路-新光路--霞光路-霞阳南路-霞光东路-翁角路辅路)进行走航监测,根据走航数据报告显示,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最低值为5,最高值为8(标准值为20),TVOC最低值为0.077mg/m³,最高值为0.108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空气污染监测因子未见超标。 2.我局将持续派出空气质量走航监测车对马銮湾生活广场周边进行走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处理。 三、反馈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未接通,无法直接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建议投诉人若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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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永久自行车 | 恶臭/异味,油烟 | 开餐饮,未配套使用专用烟道,直接排在一层楼出来,恶臭无比…此店在自行车店隔壁,店名茂掌柜 |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6月5日22:20,我局值班人员已联系投诉人,针对该情况,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热线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 |
| 7 | 海沧区鳌冠村好来居公寓 301 室 |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 经常在出租屋内喝酒喧哗到凌晨,向房东投诉多次劝说无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我局已电话联系举报人告知可拨打110或12345进行反映。 | |
| 8 | 新星幼儿园 |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 上夜班本来就很累了,白天还在休息睡觉,我也不知道那个250经常16.00在哪里用麦克风唱歌,这不仅扰民,我还能告他蓄意谋杀,导致我白天休息不充分,有猝死的可能性,而且他唱歌完全可以去广场那边唱,那里完全没有人会投诉,他就在出租房附近唱歌,不仅仅是我想投诉,我朋友也是,已经不是打扰到一个人了,他这是严重的扰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我局已于6月4日18:29、18:34电话联系举报人,均无人接听,建议举报人可拨打110或12345进行反映求助。 | |
| 9 | 海沧万科城-1号楼 | 恶臭/异味 | 一次次的投诉,仍然不解决,得不到重视,毕竟领导们要为厦门GDP作出贡献嘛,哪里敢处理那些企业呢,要升职嘛,反正草民的命哪里是命,也没想过没有民哪来官,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悲哉悲哉 |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巡查万科城小区及周边工业企业,未发现异常。 二、处理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社区长期的跟踪调查,尽管各企业通过提标改造,废气主要污染物都实现达标排放,但在特定的气象、风向等极为不利扩散的条件下(主要出现在夜间、气候变化时和雨天或台风天前后),周边居民仍可闻到异味。为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该片区空气异味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1.我局持续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道路进行巡查和对周边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并不定时开展针对性废气监测。 2.近年来,我局要求周边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废气在线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可24小时对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和设施用电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及时预警,便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 3.我局要求周边企业不能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投诉。 4.2024年6月4日21时57分-22时14分,我局出动空气走航监测车对新景西路-灌新路辅路-新景西三路-新景西二路-新景西路-新景路-新阳路-灌新路辅路-新垵西路-新景西路开展走航监测,监测结果未发现异常,其中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 三、反馈情况 我局已向诉求人反馈相关情况。建议诉求人发现异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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