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2-37-01-2024-02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部环保举报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0-10
标 题: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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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举报对象 污染类型 举报问题 查处情况 不受理意见
1 龙湖春江彼岸3期 工业噪声 吵死了 这个电钻仿佛在我脑子上钻一样 关键小区外面就听得到 严重影响我休息 每天都睡不好 想必其他邻居也有这个困扰吵死了 吵死了 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不接听,已发短信告知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2 新阳映月园 恶臭/异味 类似死动物或者垃圾焚烧味,偶尔有油漆味,闻了恶心头晕,鼻塞头痛

  一、调查情况

  值班人员接投诉后立即组织前往新阳映月园小区附近进行排查,在映月园小区周边的后祥路、后祥北路以及东孚南路附近,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最大值为2.1mg/m3(标准值为3.8mg/m3),检测数据正常。随后,我局值班人员巡查小区周边企业,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杜绝异味扰民问题。

  二、处理情况

  我局针对新阳工业企业产生废气问题采取以下几种监管手段:一是加强监测。为加强新阳片区管理,我局不定时组织对企业周边路段开展走航监测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废气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强化片区空气质量管控。二是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及日常保养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三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确保企业排放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四是持续推动企业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提升改造,进一步提升企业废气治理效率。

  虽然企业达标排放,但在静稳或气压较低的不利气象条件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还是会对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利用企业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等监管手段,加强企业废气治理排放情况日常管控;不定期组织走航监测,以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值班人员已于9月21日电话反馈投诉人现场检查情况,投诉人表示现场已无异味,我局建议投诉人若发现生态环境相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3 厦门市海沧区新景西里322号301室(厦门院子A3B301室)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养多只狗,半夜狂叫扰民,这个问题从2018年持续到现在已经持续了好多年,物业不作为、街道办不处理。请政府为民做主,彻底解决此问题。   根据1、《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已于9月20日上午电话联系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10向公安部门反映。
4 海沧生活区一小区 海旺路2号一楼 养殖废水,恶臭/异味

  尊敬的环保局

  我是海沧嵩屿街道:沧一小区的居民,特向贵部门举报我们居民楼一楼海旺路2号《龙岩家养鸡鸭店》的不良行为。

  我要举报的这家鸡鸭店坐落于海旺路2号。自其营业以来,该店在店内饲养活禽及宰杀。这些活禽的饲养产生了诸多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该鸡鸭店饲养活禽、宰杀活禽,产生的臭气,已经严重违反了此法律规定,对我们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从气味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该店铺对产生的臭水臭气,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入小区,活禽散发的臭气弥漫在整个居民楼,尤其是在气温较高的时候,下雨天的时候,那股刺鼻的味道令人难以忍受,严重影响了我们居民的正常呼吸,导致我们不敢轻易打开窗户通风透气,正常的家居生活被严重干扰。对小区附近六栋楼72户住户216位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从污水排放来看,店铺不经处理排放禽类产生粪便废水、宰杀臭水,这些污水排入小区内部的排污口,滋生了大量细菌,并且散发着难闻的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该店铺排放禽类臭水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周边的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我们多次与物业、街道沟通,打12345热线举报,希望其能够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但均没有效果。店家依旧排臭气臭水

  我们居民楼的居民们对这样的环境苦不堪言,这不仅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对整个居民楼区域的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

  如今的日期是 2024 年 9 月 19 日,我们希望贵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尽快对这家鸡鸭店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责令其停止在居民楼内的违法行为,并对排放臭气臭水的问题进行整改,还我们居民一个干净、整洁、无异味的居住环境。

  感谢贵部门对我们居民诉求的关注与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和规范交易工作方案》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经营主体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实行集中屠宰,推行“白条上市”。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
5 半夜施工 工业噪声 凌晨两点施工  噪声严重超标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馈的道路工地施工噪声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施工除外。《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拨打举报人电话,无人接听,建议举报人可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反映。
6 捷太格特转向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2024年9月11日捷太格特莹怡工业园严重污染气体事件,扩散整个新阳西片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当天晚8点开始到下半夜,西园路,后祥路,祥露村,融创云潮府等周边4个小区,严重的工业气体污染。当天晚上9点到深夜12点多和环保局值班人员,街道办人员共同查找刺鼻异味来源,发现捷太格特,莹怡工业园周边气体异常严重,扩散致整个周边地区。气体异味让人恶心,呕吐。当天晚上环保人员现场回复要给我们一个交代。这个地点8月30日晚上已经投诉过了,并要求环保人员过来调查,8月31日回复30日晚上有去排查,8月30日到9月10日多次告知要求调查清楚。11日又发生整区污染的严重事件。我们强烈诉求:诉求一:广大居民长时间投诉,每次投诉环保局都说没问题!请调查环保局是否有落实、调查溯源、整改,或者是否包庇企业任由企业污染气体肆意排放,不顾周边几万居民身体健康。

  诉求二:10日晚上,环保人员,街道办,应急管理部,人员都在现场,现场气味在场全员都知道。要求告知哪家企业排放的污染气体。

  诉求三:要求对企业惩罚,并回复!并要求企业停产,整改!

  诉求四:我们6月份投诉到现在,周边空气一直存在刺鼻异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气体影响周边居民健康!让我怎么相信环保部门能处理好污染问题。要求环保部门对周边所有有废气排放的工厂都安装实时监控,监控企业偷排问题!

  诉求五:新阳乃是整个海沧的工业重地,同时居住大量居民,我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在新阳开个值班室,24小时值班。确保企业不偷排!

  诉求六:每天都能闻到工业区飘过来的异味,经过这么远,这么大的空间,周边居住区都能闻到异常臭味。说明企业污染排放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要求污染企业升级设备,改善周边居住区空气质量。提出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时间!

  一、调查情况

  经查,海沧生态环境局9月12日、13日、14日连续三天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并安排走航监测,走航结果: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在莹怡工业园检查时发现其污水站有些异味,现场已要求企业对污水站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捷太格特转向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车用转向系统生产,钣金加工过程产生的焊接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投诉人反映的异味点位经确认是企业中央空调冷却塔产生的水蒸气,没有明显异味。近期,有时居民能闻到异味主要是在气象条件不利的条件下,静稳天气时段持续增加,工业区企业即使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还会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

  二、处理情况

  9月15日下午,我局召集捷太格特、莹怡工业园内的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通报信访投诉相关情况,逐家对企业进行再检查,要求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9月20日下午组织周边小区居民代表参观捷太格特、莹怡工业园。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海沧生态环境局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一)加强走航监测和溯源。海沧生态环境局根据投诉线索及日常工作安排持续组织对莹怡工业园周边主要路段开展走航检测;安排人员对周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的废气设施开展无组织跑冒滴漏排查溯源。

  (二)投诉问题均按要求反馈。海沧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后,均有安排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联系投诉人,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

  (三)加强企业日常监管。海沧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不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均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并要求企业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均有移交公安部门。

  (四)强化企业废气治理排放情况管控力度。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辖区重点企业均有安装在线监控,监测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若有出现异常数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向当地环保部门通报,并要求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情况。街道对重点企业均有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启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

  (五)加强值班值守。海沧生态环境局有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均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六)推动企业提升改造。排查发现莹怡工业园污水站异味问题已督促企业完成提升改造。下一步,海沧生态环境局将再根据排查情况,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提升改造。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于9月25日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海沧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7 泰禾首玺 恶臭/异味 厦门泰禾首玺b区傍晚至夜间,持久几个月空气刺鼻,都是化学的气味,周围是工厂。2024年9月10日下午5点19致电海沧监管部门,6376273。致电后气味仍然持续至夜间12点还有浓烈的刺鼻气味,尤其在海沧中学到厦门院子b区的范围。在家窗户都不敢开。有关部门能否重视起来?谢谢

  一、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后,我局值班人员立即前往投诉人反映的泰禾首玺B区开展现场勘察。经对新景西二路、孚安北路、新景西五路及新阳大道一带进行巡查,未发现明显异味情况。并立即对小区周边路段开展走航监测,根据走航监测数据显示,臭气浓度最高值:7(标准值20)、TVOC最高值:0.007㎎/m³(标准值:0.6㎎/m³)均低于报警值,监测结果未发现异常。近期,有时居民能闻到异味主要是在气象条件不利的条件下,静稳天气时段持续增加,工业区企业即使达标排放,生产中产生的异味会对周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

  二、处理情况

  针对周边小区异味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1)我局持续加强对泰禾首玺小区周边道路巡查和周边企业日间、夜间突击检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2)不定期组织昼间、夜间废气监测,并依据监测数据进行处理;(3)街道已对周边重点企业安装设施用电监控,对企业进行24小时废气设施运行进行监管,若有异常情况会及时报警,我局执法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

  三、反馈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电话联系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建议投诉人发现异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8 旭日海湾3期236号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海沧区滨湖东路鼓浪湾酒店兴业银行门口,每天晚上7点半到9点(下雨天除外)跳广场舞声音外放很大,严重影响孩子学习,望有关单位能处理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我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9月4日22:54分电话联系投诉人,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进行反映。
9 V&V CLUB/艳阳天俱乐部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此酒吧夜间营业产生的噪声共振扰民,特别是晚间‌10点到凌晨两点左右,震的人神经衰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实规定了酒吧不得在居民区内开设。‌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居民区的居住属性和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酒吧的经营活动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此外,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如果产生噪声、异味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决定开设酒吧之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得所有必要的经营许可和证照,同时积极与居民沟通协商,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㈢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一项、第三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内容的,其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餐饮、娱乐业除外)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旅部门行使处罚权,除以上情形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10 V&V CLUB/艳阳天俱乐部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在居民楼楼下开酒吧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这意味着,如果打算在居民楼楼下开酒吧,首先需要确保该房屋的商业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其次,酒吧可能会涉及食品烹饪和饮品制作,产生油烟和异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因此,如果酒吧的经营会产生油烟或异味,那么在居民楼楼下开设可能是违法的。此外,还需要考虑商业规划和区域功能的问题。如果居民楼所在区域并未规划为商业区,或者该区域的功能并不允许开设酒吧,那么在此开设酒吧可能也是违法的‌。

  此外,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等地点‌2。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小区楼下店面不适合开设酒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㈢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一项、第三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内容的,其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餐饮、娱乐业除外)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旅部门行使处罚权,除以上情形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11 CCB建融家园·宏鼎国际公寓 烟粉尘,工业噪声,生活垃圾

  1.消防通道乱堆杂物

  2.非法定时间内施工噪声扰民

  3.恶意扬粉尘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关于“消防通道乱堆杂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消防部门调查处理。

  关于“非法定时间内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关于“恶意扬粉尘”问题,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投诉人拨打12345向消防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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