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2-50-00-2021-350 | 主题分类 | 执法计划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7-06 | ||
标 题: | 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
内容概述: | 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制度,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减污降碳、源头治理”为目标,坚持“严”的主基调,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执法计划性、导向性、规范性。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敢于亮剑,铁腕执法,专项攻坚,集中查处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树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工作导向,形成严格执法的倒逼效应,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协同联动,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上级规定动作,又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选动作。
二、重点任务
(一)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水质不稳定或超标的国控省控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流域周边化工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养殖废水、入海排污口、海岸工程及沿海岸线分布的涉砂企业等。
执法重点: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未经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非法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排泄漏、大面积农业种植面源污染、机制砂行业企业等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项目:
1.涉水工业企业、直排海污染源执法检查。
2.劣Ⅴ类水体周边执法。集美局和同安局每月安排不少于6家企业、翔安局每月安排不少于2家企业、执法支队每月安排不少于3家企业开展测管联动执法。
3.小流域周边执法。集美局、海沧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监督性执法。
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周边执法。思明局、集美局、海沧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监督性执法。
5.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执法检查。集美局、同安局、翔安局加强属地执法,执法支队以问题导向开展执法检查。
6.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二)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港口码头,建陶、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包装印刷等企业,机动车环检机构、柴油车重点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等。
执法重点:查看物料存储、运输、装卸等环节扬尘防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查看涉高架源排放企业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及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密闭、收集等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动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以及化工企业检修计划和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对涉ODS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查看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查看销售、使用HCFCs的企业是否进行备案;机动车环检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检测行为,抽查柴油车重点企业车辆尾气排放情况,燃料、尿素等物料使用情况,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
主要项目:
1.重点企业测管联动。完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中涉及的VOCs行业10%企业的监督抽测任务;每月落实涉VOCs企业测管联动不少于15家;此外,年底前对103家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企业抽查监测比例不少于30%。
2.锅炉窑炉日常监管。对57台完成提升改造锅炉和垃圾焚烧炉企业落实全覆盖检查。
3.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监管。对全市26家机动车环检机构每季度全覆盖检查;联合交警部门持续开展路检路查,每周2次;柴油车重点企业入户抽测和现场检查,每月分别不少于2家次;各驻区局负责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
4. 工地扬尘考评督查行动。借助市环委办专家考评机制,每周对全市在建工地开展不少于2次扬尘考评。
5.ODS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集中开展ODS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
6.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三)固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废铅蓄电池产生企业、集中收集试点单位;涉铊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项目。
执法重点:认真落实两部一院关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环办执法〔2021〕1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的工作部署(闽环保总队〔2021〕11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将污水站产生的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纳入危废管理;非法回收、处置、利用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等医疗废物;结合《福建省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闽环保应急〔2021〕3号),将涉铊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含铊污泥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要求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处置利用情况;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将辖区危废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单位纳入执法检查对象;对辖区废铅蓄电池排查形成清单,并按10%比例开展复核抽查;检查辖区内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排查辖区涉铊企业;检查辖区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
2.执法支队组织对危废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抽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格栅渣、污水站污泥、化粪池污泥规范处置情况;按照驻区局排查的废铅蓄电池问题企业的5%比例开展抽查;组织抽查市政污水管网溯源排查项目。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四)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疑似污染和污染地块、涉镉等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行为。
执法重点:依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厦环固〔2021〕4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厦环固〔2021〕7号),重点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存在未制定、实施年度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拆除活动未制定、备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行为。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疑似污染和污染地块、涉镉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行为全部纳入执法检查。
2.执法支队对上述范围企业开展抽查,对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检查。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五)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全市新批及已批在建的建设项目;全市已建成投入生产企业。
执法重点:落实《厦门市2021年度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查看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五年的是否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9种情形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地人民政府承诺事项是否按时兑现等。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日常执法。查看已投产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
主要项目:
1.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专项执法。执法支队牵头、各驻区局负责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项目应全覆盖。各驻区局开展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检查,其中生猪养殖登记表项目100%检查,其余登记表项目检查数量不少于2020年总数的10%。
2.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执法支队对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50%);对已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应用暨数据打假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按规定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
执法重点:查看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行为;是否存在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行为;是否存在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超标督办单的查处、反馈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为。
主要项目:
1.开展测管联动。执法支队加强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结合自动监控数据,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测管联动,督促落实达标排放。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执法应用。执法支队加强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落实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七)核与辐射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电磁环境影响类项目、2020年隐患排查及检查监测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和整改推进较慢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等重点排查对象。
执法重点:落实《2021年度市级核与辐射项目安全隐患排查与监测计划》,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福建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及《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检查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执行与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落实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与培训、年度辐射安全自查评估情况等。对于部分输变电工程、雷达、移动通信基站等,检查相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自行监测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重点排查对象开展隐患排查与监测执法。
2.执法支队对重点排查对象进行抽查。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八)环境应急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全市备案的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执法重点: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厦环保支队〔2021〕4号)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环境风险等级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培训、演练开展情况,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完善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辖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年按照30%比例进行抽查,对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按照每季度至少25%比例进行抽查,并确保每年对辖区所有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巡查一遍。
2.执法支队每年按照20%比例对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进行抽查,对其中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全部检查。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4月至12月。
(九)疫情常态化防控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系统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医院、处置企业、集中医学观察酒店以及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疫苗接种点、集中监管仓、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机场、码头等重点敏感场所。
执法重点:督促医废处置单位、医废应急处置点、涉疫垃圾收运等单位针对重大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完善涉疫垃圾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涉疫垃圾和阳性冷链食品安全处置。检查涉疫垃圾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六专”(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业消毒、专车运输和专门处理)要求对涉疫垃圾全部按规范及时处置;涉疫垃圾产生单位是否落实垃圾暂存“五防”(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防儿童接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文旅、卫健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发热门诊等产生涉疫废水的场所是否严格落实《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处理医疗废水的相关控制参数的通知》以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涉疫城镇污水是否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消杀措施。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督促医废处置单位、医废应急处置点、涉疫垃圾收运等单位针对重大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发挥生态云平台对各个重点单位的涉疫垃圾存放、管理工作视频监控作用,加强对处置单位、定点医院及涉发热门诊等重点单位的医废管理的巡查;结合“双随机”执法,组织对处置单位、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及涉发热门诊等重点单位的医废管理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对机场、码头、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疫苗接种点和集中监管仓的涉疫垃圾、废水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省厅、市局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2.执法支队跟踪调度省厅督导检查、监测部门监测及驻区局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采用微信、电话、视频监控或现场检查等形式,抽查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及涉发热门诊等重点单位的医废管理和废水消毒情况,抽查医废处置单位涉疫垃圾收运处置情况。
3.上级明确的其它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2月至12月。
(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12369平台、12345平台重复投诉企业、区域性信访投诉重点企业、“治重化积”清单内企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涉及企业。
执法重点:落实省信访投诉处理中心“四个第一时间”要求,根据投诉问题和诉求所涉及的要素(水、气、声、渣等)和生产环节,检查企业相应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跟踪问题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对信访投诉重点区域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信访投诉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复核,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治重化积”专项工作方案》核查“治重化积”清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根据市整改办工作部署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涉及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复核。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对12369平台、12345平台等渠道投诉企业,“治重化积”清单企业、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涉及企业进行检查,对信访投诉重点区域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2.信访投诉处理中心对12369平台、12345平台重复投诉件属地驻区局受理情况、逐项调查情况、答复情况等按不低于15%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区域性信访投诉重点企业整改情况;跟踪核查“治重化积”清单内企业整改进度;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验收销号及已销号信访件复核。
3.上级明确的其他信访投诉件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十一)“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执法检查
执法范围:全市夜间工业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和夜间施工单位。
执法重点:执法支队、各驻区局按照“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主要项目:
1.各驻区局和执法支队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执法检查;
2.各驻区局和执法支队对12369平台、12345平台等渠道投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产生噪声的单位进行检查;
3.上级明确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计划要求,保证执法计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同时结合自身任务及职责分工,制定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检查计划,并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采取自查自纠、交叉互查和市级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互学互鉴、取长补短,执法支队适时开展督导帮扶。各驻区局于2021年6月10日前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各驻区局、执法支队于每月底前将下月执法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二)落实双随机制度。切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开展各项执法行动,建立涵盖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执法事项、执法对象(含建设项目)等内容的“两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执法力量,统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环境信用等因素,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并向社会公开执法计划和执法结果。
(三)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测监控,对重点区域实行精细化管理。配齐配全各类先进执法装备,满足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需要。各驻区局分别购置便携式VOCs检测仪,辅助开展VOCs现场检查;执法支队配置行业级无人机、空气质量检测设备、采样无人船、管道检测机器人等,延伸“上天、下海、入地”执法空间,提高执法精准度。
(四)严格执行执法计划。严格控制执法计划频次和规模,切实减轻对基层日常工作和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实行“非计划不行动”,未列入全年执法行动计划的内容和企业,原则上不组织统一的执法行动,国家、省新增的专项行动,纳入月度执法计划。对于个案也要坚持“非信访不查、无异常不查、列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不查”。临时部署安排的重大任务,应及时调整执法行动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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